法治的实现的确需要良法,但“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奠基和弘扬,人的主体性的充分彰显无疑也是法治得以顺利实施并达至理想目标的关键。马克思·韦伯认为:“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法治是源于人类对自身的存在、价值和命运的一种制度安排,“以人为本”则是深藏在它背后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最高的精神力量。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在法治层面,就是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为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从终极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法治实现关照人自身,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的目标。可以说,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安定和人民幸福。只有体现人民幸福、人自身得到全面发展的发展观才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如果没有“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对法治的支撑,依法治国就只会是空洞的口号,而失去实际意义,甚至可能导致“恶法之治”。“以人为本”的发展观涉及法治建设方方面面,贯穿法治建设的始终,是依法治国的真正本质和核心。
以人为本的法治就是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自由是依法治国的价值选择。而民主、自由所体现的人本精神,完全符合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成为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因此,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都必须把维护人的权利放在最高位置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任何一个法治环节都不能忽略:立法工作要加快民生和社会领域立法步伐,要征求民意,科学立法;司法工作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法工作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者的能力和水平。
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根本,贯穿法治的始终。以人为本应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精神支柱。正如毛泽东所讲的:“被束缚的个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应以彻底解放人作为最高宗旨,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牢固地奠定法治大厦的人文根基,才能彰显出法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关怀。法治建设以人为本是方向、是目标,更是动力,只有坚持法治建设以人为本,法治中国之路才能越走越宽,越走越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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