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七成案件责任范围存争议,九成以上受伤者为初学者。滑雪事故多发的原因,既有经营管理者管理不到位、救护不及时,也有滑雪者水平有限、不守规则。法官提示,滑雪者应提高风险意识,量力而行;滑雪场经营管理者要提高安全保障和救助能力。
滑雪运动日益受到追捧,然而,因滑雪摔倒或碰撞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引发关注。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近年来因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建议。
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常常难以认定
统计发现,近三年来,因滑雪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起诉滑雪场方面的占到80%,其中,起诉滑雪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未履行安保义务的案件约占60%,起诉滑雪场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的约占20%,而起诉直接侵权人的案件约占20%。这些案件当中,对责任范围存在争议的占全部案件总数的70%以上。此外,未找到直接侵权主体的案件占10%—20%。
刘保河法官介绍,引发纠纷的案件中,九成以上受伤者为初学滑雪者,他们大部分在未接受专业指导或训练的情况下径行进入中高级雪道,导致其受伤或撞伤他人。此外,伤亡者多为80后、90后年轻人,70%以上的受伤人员落下伤残。
刘洋法官表示,因事故往往是瞬间发生,而一些滑雪场并未安装监控设备,有时根本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即使在滑雪者相撞产生纠纷时,因滑雪运动专业性技术性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又无充分证据佐证,常常导致侵权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难以认定。
一些滑雪场安保存缺陷,监控防范措施不全
刘保河法官分析认为,滑雪者技术水平有限,避险能力不足;滑雪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规则理念缺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安全意识不强,防范措施不到位,管理不力;救助不及时,救护方式不当,是导致此类纠纷增多的四个主要原因。
案件审理表明,一些滑雪场内安全保障设施存在缺陷,雪道路况及两侧安全护栏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雪质不合格、滑雪道结冰、坑洼不平等问题直接影响滑雪者人身安全。滑雪场警示和监管不到位,对滑雪者在雪道的选择、滑雪中的一些违规行为采取放任态度,未能组织安全巡察人员进行巡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特别重要的是,现场监控摄像设备设置不到位。有的滑雪场在极易出现危险的地段和位置缺乏监控设备,在开设夜间滑雪时缺乏有效监管。” 刘保河法官说。
事故发生后,滑雪场一方往往会因工作人员不够专业、滑雪场地各点距离较远、上下山坡设备缺失等未能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同时,因为缺乏药品配备,在等待医护人员到来和运输伤员过程中也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进一步加重伤害后果。
滑雪者应量力而行,滑雪场须加强监控和救护
刘洋法官提醒,滑雪者要有风险意识,量力而行。根据自身实际水平选择滑雪场所,至少在通过一定训练达到安全停靠,并可顺利避开其他滑雪者和障碍物的情况下,才宜考虑到不同雪道进行体验。此外,应学习一些急救常识,发现他人受伤时应及时报告雪场工作人员或采取必要救助措施。
刘保河法官提醒,滑雪者要作好安全防护准备。如自己购买滑雪装备的,一定选择正规生产厂家和正规销售渠道,以确保质量。
针对滑雪场经营管理者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马兴芳法官表示,必须在场所内设置明显提示牌,介绍雪场相关情况,提示滑雪运动注意事项,警示相关应急措施。组织人员定时巡视,特别是易出现危险和事故多发的重点位置,应配备监控摄像设备。现场应有专门救护人员,准备充分的救护用具和药品。可能情况下,设置救援绿色通道,防止因延误救治而导致伤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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