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项目 | 具体情况列举 | 处理指引 | |
合法稳定职业 | 1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务工 | 提供近3年且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2014年9月1日前已登记或签订,且最近一份证明材料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为我市个体商贩、创业人员 | 提供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近3年且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2014年9月1日前已颁发,且最近一份证明材料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3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农村务农 | 提供近3年且最近一份须在有效期内的土地承包合同或务农劳动合同(2014年9月1日前已签订,且最近一份证明材料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4 | 随迁子女父母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 | 退休前按国家规定在我市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累计满3年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合法稳定住所 | 1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拥有自有住房 | 提供房地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已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但未办理好房产证 |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3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租赁住房 | 提供近3年且在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协议(2014年9月1日前已签订,且最近一份证明材料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以及在市(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房屋租赁协议备案登记证明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4 | 随迁子女父母住所为我市服务单位宿舍 | 提供单位出具的居住宿舍满3年的证明材料(2014年9月1日前开始居住,且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仍在居住有效期内的),以及单位宿舍用房产权、租赁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
社会保险 | 1 | 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截至2017年8月31日缴费年限累计满3年 | 予以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单位为省属、军队驻穗、中央驻穗等单位的,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及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截至2017年8月31日缴费年限累计满3年 | 予以认定 | |
3 | 随迁子女父母仅购买了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一种 | 不予认定 | |
4 | 异地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是否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 由异地(非广州市、非省直)转入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 |
学籍 | 1 | 随迁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 | 具有我市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随迁子女应届毕业生(含符合《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基〔2007〕66号)规定从市外转学到本市的初中应届毕业生),予以认定 |
居住证 | 1 | 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 | 持有的《广东省居住证》截至提交审核申请的日期属于有效状态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在广州市居住,但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
3 | 随迁子女父母在广州市购房,但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 | 不予认定 | |
其他情况 | 1 | 随迁子女的父母信息与学籍系统登记的不一致 | 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子关系证明,或提供监护人变更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监护人公证书等)的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
2 | 随迁子女父母分别符合部分条件 | 如随迁子女父母均为非广州市户籍,则双方条件综合满足资格要求的予以认定;如随迁子女父母一方为非广州市户籍,则须非广州市户籍一方的条件满足资格要求的方予以认定 | |
3 | 考生为非广州市户籍,父母为广州市户籍 | 考生将户口迁入广州市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否则只可报考在我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 |
4 | 随迁子女往届毕业生是否可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 | 随迁子女往届毕业生不可以报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只可报考在我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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