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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来源: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网 阅读:643 次 日期:2017-03-23 1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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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742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2号,邮政编码:51145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妇联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学校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并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广东、湖南、湖北、海南、广西等省(区)普通高考女生、广东省高职“3+证书”类考试女生和以语数英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报考高职分类考试的女生。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校动漫制作技术专业与肇庆学院动画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肇庆学院动画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肇庆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高职“3+证书”和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他省份详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或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学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我校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音乐类、高职“3+证书”类、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我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录取。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广东文理科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的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广东艺术类考生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外省生源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的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投档总分低以致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外语语种不限,各专业不进行英语口语加试。除商务日语、旅游日语专业外,其他专业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所有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二十五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理科类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政治、地理、历史,文科类考生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物理、化学、生物)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服装与服饰设计、动漫制作技术、数字媒体应用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需求,请身高1.56米以下、有身体缺陷的考生慎重报考;幼儿园对幼儿教师的身体条件有特殊规定,请身体不符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学前教育专业。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所有学生公寓均带空调。其中,非电梯楼学生公寓:6人间1400元/学年/人,8人间900元/学年/人,10人间600元/学年/人;电梯楼学生公寓:1500元/学年/人。

第八章奖助学金

第三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设立优秀新生奖:奖励广东省普通高考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高考成绩前7名新生,其中一等奖3名,奖金5000元/人,二等奖4名,奖金2000元/人;奖励依据学考成绩录取的高职分类考试成绩前3名新生,奖金3000元/人。

(二)国家和省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大学新生资助金(减免广东省户籍新生当年学费,最高减免6000元)、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人/学年)等专项奖助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此外学校还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最高金额为3000元/人/学年。

(三)学校还通过社会捐赠设有多个助学基金项目,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每年拨近200万元专款,设立5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提供给经济困难学生。

(四)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人/学年。

第九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学校招生监督与申诉。监督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监督电话:020-34880480;传真:020-34880480;电子邮箱:hbchen@gdfs.edu.cn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南浦村段2号

邮政编码:511450

咨询电话:020-34557001;020-34557502

传真电话:020-34557502

电子邮箱:gdnyzs@gdfs.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fs.edu.cn

招生网址:http://sites.gdfs.edu.cn/zsxx/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我校于2016年12月26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授权本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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