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根据工作需要,中共封开县纪委拟向广东省范围内公开遴选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中共封开县纪委派驻乡镇纪检监察组科员5名。
二、遴选条件
(一)具有公务员身份。
(二)遴选职位全部从事基层一线执法工作,适合男性,年龄35周岁以下(即1981年4月17日以后出生);具有律师、会计师(中级及以上)、审计师(中级及以上)资格证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即1976年4月17日以后出生)。
(三)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四)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
(五)身体健康(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
(六)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公道正派,责任感强,热爱纪检监察工作。
(七)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八)报名人员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检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正在接受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
4、转任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须回避情形的,或本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担任遴选机关班子成员的;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4月17日-5月5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5:00—17:00)。
2、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备齐报名所需材料,到中共封开县纪委组织部进行现场报名。地址:封开县江口镇府前路1号县行政中心6楼,联系电话:0758-6689883。
3、报名需提交的材料(除报名登记表外,其他材料均一式一份):
(1)《2017年中共封开县纪委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附件1)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
(2)报考人员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个人页)、毕业证、学历及学位证书,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在职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4)《公务员登记表》(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仅收复印件);
(5)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仅收复印件);
(6)《2017年中共封开县纪委公开遴选公务员报考承诺书》(附件2)。
(二)资格审查
中共封开县纪委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将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符合要求的报名者进行考试。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遴选工作过程,如报考者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通过资格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遴选资格。遴选名额与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考试的人数一般应达到1:3的比例方可开考。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方式。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及复习用书。考试成绩将及时在封开廉政网站(网址为:http://121.10.255.5)公布。
1.笔试。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满分100分,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党章、廉政准则和纪检监察相关理论知识,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中共封开县纪委划定。
2.面试。根据笔试成绩,在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遴选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满分100分,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时事政治、党廉知识、综合协调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后,面试成绩现场通知考生本人。
3.成绩合成。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均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四)考察和体检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遴选职位数1:2的比例确定体检与考察对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入围人数确定考察对象),由遴选单位组织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考察工作由中共封开县纪委组成考察组对体检合格的入围对象进行综合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报考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录用资格的,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录用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中共封开县纪委研究决定。
(五)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经中共封开县纪委班子会议研究,确定拟遴选人员,并在封开廉政网站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的,按公务员转任程序办理转任手续;未获遴选的,不再另行通知。如出现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考察、录用资格的,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不予录用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由中共封开县纪委决定。
(六)办理转任手续
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笔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二)详情请登陆封开廉政网站(网址为:http://121.10.255.5)查阅。
(三)本次公开遴选工作由中共封开县纪委负责解释。
(四)本次遴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封开县纪委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