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招收攻读
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号)要求,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推进完善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激发博士研究生教育活力,全面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立德树人,加强思想品德考核
招生单位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作为博士研究生招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特别要注重考查考生的科学精神、学术道德、专业伦理、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推进完善“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
要强化申请材料审核。招生单位应根据国家招生政策、本单位办学特色、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等,制定并公布本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性申请条件和要求、申请材料审核办法和程序、通过标准和申诉机制等。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招生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学术组织和导师组按照相关办法和程序认真审核,给出审核意见或成绩。审核结果要公开公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要充分发挥初试(笔试)和复试考核的优势和特点。坚持能力、素质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专业素养、学业水平、科研能力、创新潜质和综合素质的综合评价和全面考查。规范发挥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加强导师遴选和培训,提高导师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集体研究科学确定录取办法,包括材料申请审核、初试、复试三个环节的权重比例和具体要求等,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规范执行。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招生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三、建立健全人才选拔质量保障体系
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中期考核和分流退出机制,建立完善覆盖人才选拔培养全过程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中期考核、资格考试、论文开题、答辩等环节的过程管理和考核,畅通博士研究生向硕士层次的分流渠道,加大分流退出力度。招生单位要探索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招生计划向选拔培养质量高的院系、专业、导师流动,充分调动培养院系和导师在招生培养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强化招生监督管理
招生单位应不断完善覆盖博士研究生招生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要深入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在本单位网站主动公开复试录取办法、招生人数、复试考生名单、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要统一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博士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在考试招生中违纪违规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具体要求仍按《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