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昆明市2009年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收士官具体的条件是什么呢?要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报名呢?没有性别的限制,还有2008年毕业的可以报吗?
回复:招收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男性应届毕业生(参加过国家统一高考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专、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含5年制连读大专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4周岁(198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所学专业符合部队需求。
招收人员要求:
一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政治历史清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的男性公民。
二是招收对象应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还应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是在同等条件下,党员,学生干部,曾服过现役和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表现的毕业生优先招收。
招收对象政治和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有关规定执行。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对兵员征集的身体条件有明确标准,以下主要几条供参照:
第一条 身高体重
(一)身高:男性162cm以上,
(二)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全知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和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 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液,拨乱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 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 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 <140mmHg
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十七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十八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十九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视力标准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为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二十二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二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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