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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司法局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昆明市司法局 阅读:1442 次 日期:2012-06-12 18:5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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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2号)的规定要求,现就昆明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昆明市共有14个县(市、区),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东川区、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嵩明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现役军人在地方报名的,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3年应届毕业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昆明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昆明市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1日0时至2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后才能到现场进行确认。没有网上报名的人员,现场确认期间将不得补报。

3、报名地点:昆明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昆明市桃源街32号四楼)。已在网上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内到昆明市桃源街32号四楼进行现场确认。

驻偏远地区部队的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在当地司法局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考试。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对报名点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报名点。报名人员须向报名点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和本人学生证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或云南省司法厅网站(网址:http://www.gjsk.yn.gov.cn)下载,格式证明须加盖学生所在大学院(系)印章和教务处(或学生处)印章。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给报名人员。持本科以上学历,且已取得C证的人员,应在报名表备注栏填写“XXXX年已取得C证”字样并签名。自愿放弃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应在报名表备注栏填写“本人未提交户口簿,自愿放弃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政策”字样并签名。网上报名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需要提供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报名人员未能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应当对学历作出书面承诺,在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提出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必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认证机构: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5、由于报名人员提交审验的各类证件、证书,使报名点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伪的,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向报名点出具各类证明予以证实。

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250元/人。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齐全,复印件使用A4纸,一式二份。因报名人员的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点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到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主证。经云南省司法厅考试机构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主证与副证参加考试。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日、23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7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和遵照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考生须知》,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三、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四、合格分数线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持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书、毕业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昆明市报名点联系电话:0871-5138115、5152332

 

昆明市司法局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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