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文艺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0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242、250号,邮政编码:5114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东文艺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3+证书类及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外省(区)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各生源省(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美术类、音乐类、文科类、理科类和3+证书类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文科类考生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考生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3+证书类考生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美术类、音乐类、文科类、理科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成绩认可各生源省(区)统考成绩;报考学校舞蹈表演专业的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专业成绩以学校公布的校考成绩为准。
第二十五条 美术类、音乐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分和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
1.广东省美术类、音乐类统考专业分档时,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分档。对拟分档到各专业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若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术科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综合分和术科分都相同时,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综合分和术科分和语文成绩都相同时,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当前所报专业不能满足录取,则跳转到下一个专业志愿,再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下一轮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文化分+术科分×2.5
舞蹈表演专业在我校校考成绩入围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文化分相同时,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学校美术类、音乐类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2. 安徽省美术类、音乐类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对已出档考生进行分档,并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0
3. 广西自治区美术类、音乐类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对已出档考生进行分档,并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分=文化总分×20%+艺术成绩×(750/300)×80%
4.山西省、河南省、甘肃省、贵州省、云南省美术类、音乐类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对已出档考生进行分档,并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外语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九条 美术类各专业均不招色盲者。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费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颁发的《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文科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5250元,其他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6410元,艺术类(非理论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00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200元(公寓式宿舍,有空调、热水器)或每生每学年1500元(新学生公寓,有空调、热水器)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学院奖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梁娟红
监督电话:020-34810210
传真:020-34810210
电子邮箱:gdwyzyxy@126.com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0-34810201、84878982
传真:020-34810200
电子邮箱:gdwy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la.edu.cn
招生网址:http://cms.gdla.edu.cn:7000/zsb/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文艺职业学院于2016年12月22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文艺职业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文艺职业学院委托广东文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