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满新、杨柳明因故意犯罪分别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刑一终字第54号、(2016)粤13刑终40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属于《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翁满新、杨柳明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号分别为:19964409020000464、19964409020000967),永远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由我局收缴。
特此公告。
龙门县科技教育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