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广东省公安机关2017年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公告》和《广东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合格分数线》,现就茂名市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审核、体能测评和面试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按照《广东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合格分数线》的规定,我市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加权合格分数线为40分,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48分。
二、资格审核
(一)资格审核时间:2017年5月16、17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二)资格审核地点及咨询电话:(见附件1)
(三)资格审核对象(含人民警察和司法警察职位预备递补人员):普通职位1: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监狱和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1:4)。茂名市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资格审核人员名单(见附件2)
(四)资格审核具体要求
参加资格审核的考生按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并复印1份交审查单位留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审核。
1、应届毕业生应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报名表、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则须提供相应证书替代学生证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有户籍或生源要求职位的考生必须提供相应的户口本或证明材料。
2、社会人员应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准考证、报名表、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需提供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国有单位正式员工,须提供工作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3、使用国(境)外学历学位报考的人员,须取得教育部所属相关机构的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4、报考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等职位的考生,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5、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①大学生村官
提供聘任合同和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②“三支一扶”计划,提供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③“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提供由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④“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提供团省委出具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6、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证明材料:退出现役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或就业推荐表、入伍所在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7、计生证明(考生可先书面承诺未违反计生政策,待考察时再核实)(见附件3)
凡提供的有关材料、信息不真实,证件(证明)不全且不能按时补全的或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以及不按时参加资格审核的考生,取消面试资格,不列为面试对象。
(五)资格审核有关事项
1、资格复审时本人不能到场的,须考生本人签好有关签名和委托书,可由他人代理进行资格复审,代理人须另携带本人身份证件。
2、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且不作任何说明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由于资格审核不合格或者考生弃权的原因而产生面试人选空缺的职位,按照该职位通过笔试合格分数线人员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工作同在5月16、17日进行,超过资格审核时间不再递补。笔试成绩与本职位(组)最后1名审核对象接近的考生,请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出现递补时及时联系;如联系不上,或递补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的,视为放弃递补资格。
三、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监狱和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法检两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审核后,还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体能测评不组织补测,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体能测评相关事宜由招录机关在资格审核时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
鉴于往年体能测评都有一定淘汰率,为能有效递补和按时完成体能测评,经研究决定,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在考生自愿的基础上按招录人数1︰4进行组织。资格审核合格后由招录机关发放《体能测评通知书》,预备递补人员须在资格审核时同时签订《广东省2017年考录公务员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预备递补人员告知书、考生知情同意和承诺书》。资格审核和体能测评预备递补人员仅在拟入围面试人员资格审核不通过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情况下,预备递补人员才可按笔试成绩的高低依次递补入围面试。
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详见《体能测评通知书》。
体能测评需携带证件:笔试准考证、体能测评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
四、面试
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另行公告。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请密切留意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mmrs.gov.cn/)和茂名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dmmrs)有关面试公告信息。入围面试的考生,凭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参加面试。
以上公告由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茂名市委组织部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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