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质安发〔2017〕31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切实抓好《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48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641号)的贯彻落实,现将进一步做好我省监理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取消后的相关后续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监理机构现场人员管理
(一)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相关职业资格的通知》(川建办发〔2015〕485号),原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执业资格已被取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施工过程监理不再采用相应的执业证书和印章。
(二)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配置项目监理人员,同时根据工程进度严格按监理规划中人员进退场计划派驻监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最低人员配置应符合《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第3.1.4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相关规定。
(四)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同时担任不超过三项非异地工程项目总监,且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配备总监代表方可。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项目主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任职。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履约期间,可同时担任不超过三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五)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其他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变更,也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期内,监理人员变动更换的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总人数的50%。
(六)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张贴本项目监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便监管部门抽查检验。
(七)监理人员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标准(DBJ51/T060-2016)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用表等工程资料上签字即可,不再签章。
二、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动态监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日常监督与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监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6〕641号)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情况、实体质量安全管控情况和考评整改闭合等情况的动态监管。
(二)各地要停止单一锁证、押证等静态监管模式,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监管,动态核查现场监理人员相关信息。目前,我省的监理人员相关信息均可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进行查验,监管人员也可现场通过扫描监理人员二维码进行验证。
(三)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建发〔2017〕34 号)要求,对现场检查发现的监理人员不按规定配备、变更和到位履职的行为按程序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予公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