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电讯职业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类型: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渝府【2010】14号)、国家教育部备案(教发函【2010】72号),在原解放军重庆通信学院斌鑫学院的基础上,隶属重庆斌鑫集团而建立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院全称:重庆电讯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4237。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双福新区学府大道5号。邮政编码:402247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办学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招生计划:2017年高职(专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市、区)招办按照我院正式上报的招生计划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向当地考生公布。
第八条 办学基本条件:目前校舍建筑面积约21.8万平方米。学院建有通信、汽车、建筑、传媒、计算机、管理等专业模块的实验、实训中心137个,学生公寓(带独立阳台,空调、热水、互联网设施齐全)可满足10000多名学生同时入住,图书馆藏有各类图书57.6万余册,还建有标准的塑胶运动场与12000平方米的学生食堂。学院建立了一支稳定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团队,现有教职工637人,专职教师446人;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高级工程师等高级职称的11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164人,“双师型”教师256人。
第三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九条 招生对象:凡符合普通高考报名条件,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应、往届高中,中职学校毕业生,均可填报高考志愿报考我院。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2、录取批次及调档比例: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调档比例按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
3、报考志愿处理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
4、尊重考生的志愿,在录取专业时,根据高考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分数相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数学分数高的考生。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5、对于报考我院且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将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6、各专业男女生不限。报考我院的考生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结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慎重填报专业志愿。
7、各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不限,我院公共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和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 招生处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协调组织新生体检复查等工作;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严格按重庆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学费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价为准(标准8600—18000元);住宿费按入学时学院安排实住公寓收费(800—1500元)。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 | 学制 | 类别 | 系部 | 收费标准 |
1 | 610301 | 通信技术(工程预算与监理) | 三年 | 文理、电子技术类 | 通信系 | 9800 |
2 | 610302 | 移动通信技术 | 三年 | 文理、电子技术类 | 10800 | |
3 | 610119 | 物联网应用技术 | 三年 | 文理、电子技术类 | 9800 | |
4 | 610305 | 电信服务与管理 | 三年 | 文理、电子技术类 | 9800 | |
5 | 610102 | 应用电子技术 | 三年 | 文理、电子技术类 | 9800 | |
6 | 610205 | 软件技术 | 三年 | 文理、计算机类 | 计算机传媒系 | 9800 |
7 | 610210 |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平面设计制作方向) | 三年 | 文理、计算机类 | 8600 | |
8 | 610210 | 数字媒体应用技术(动画设计制作方向) | 三年 | 文理、计算机类 | 8600 | |
9 | 610115 | 移动互联应用技术(网络技术方向) | 三年 | 文理、计算机类 | 9800 | |
10 | 610211 | 信息安全与管理 | 三年 | 文理、计算机类 | 9800 | |
11 | 660203 |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 三年 | 文理 | 10600 | |
12 | 670308 | 新闻采编与制作 | 三年 | 文理 | 10600 | |
13 | 540104 | 建筑室内设计 | 三年 | 文理、土建类 | 10800 | |
14 | 540301 | 建筑工程技术 | 三年 | 文理、土建类 | 建筑系 | 9800 |
15 | 540503 | 建筑经济管理 | 三年 | 文理、土建类 | 10800 | |
16 | 540404 | 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 | 三年 | 文理、土建类 | 8800 | |
17 | 560703 | 汽车电子技术 | 三年 | 文理、汽车、电子类 | 汽车系 | 10800 |
18 | 560702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三年 | 文理、汽车类 | 10800 | |
19 | 560701 |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 | 三年 | 文理、汽车类 | 9800 | |
20 | 630702 | 汽车营销与服务 | 三年 | 文理、汽车类 | 9800 | |
21 | 560301 | 机电一体化技术(机器人方向) | 三年 | 文理、机械、电气类 | 10800 | |
22 | 630304 | 会计信息管理 | 三年 | 文理、会计类、电子商务类 | 管理系 | 9800 |
23 | 630301 | 财务管理 | 三年 | 文理、会计类、电子商务类 | 8800 | |
24 | 630701 | 市场营销 | 三年 | 文理、电子商务类 | 9800 | |
25 | 630801 | 电子商务 | 三年 | 文理、电子商务类 | 9800 | |
26 | 630903 | 物流管理 | 三年 | 文理 | 9800 | |
27 | 640101 | 旅游管理 | 三年 | 文理、旅游类 | 8800 | |
28 | 610303 | 通信系统运行管理 | 三年 | 文理 | 国际部 | 18000 |
29 | 560702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三年 | 文理 | 18000 | |
30 | 560702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技术与贸易) | 三年 | 文理 | 18000 |
第六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其中:一等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年。
此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与助学金。1、学习优秀奖:一等奖每人1000元;二等奖每人800元;三等奖每人500元。2、竞赛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院、省(市)、全国组织的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获得全国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6000元;获得省(市)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获得院竞赛活动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3、社会公益奖:奖励见义勇为、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院助学金:一等每生每年20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4、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全优生每人奖励10000元;优等生每人奖励3000元。
第十六条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贫困生,可办理生源地贷款;对优秀特困学生可给予困难补助和优先安排勤工助学。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院招生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招生咨询电话:023—85552347、85552345、85551282,85560130.
学校网址:www.cqdxxy.com.cn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重庆电讯职业学院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