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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4866 次 日期:2017-06-23 17: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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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名称: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译名:Lanzhou Resources&Environment Voc-Tech College。

第六条 学院代码:13933。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九条 学习形式:学制三年,全日制。

第十条 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邮编:730021。

第十一条 学院概况: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是解放军原总参谋部、教育部确定的定向培养士官院校,是教育部确定的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是甘肃省“双一流”大学项目建设单位。学院总占地面积536亩,校舍总建筑面积30万平米。设有16个教学系部,开设59个专业(7个方向)。各类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6亿元,各类图书文献资料74万册。现有教职工594人,在校生13000余人,成人学历教育2000余人,短期培训6000余人。先后获全国高校节能管理先进院校、第四届黄炎培职业教育优秀学校、甘肃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全省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称号、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成立以学院院长为主任,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院长为副主任,招生工作处、教务处、审计(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审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学院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中的相关规定和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拟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负责录取工作,并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类型分三大类:普通高考招生、单独测试招生和中高职一体化五年一贯制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普通生、定向培养士官生、艺术类和中职生对口招生;单独测试招生包括普通生、贫困县和现代学徒制订单班招生。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学院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就业微信公众平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教育厅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定向培养士官生的政审和体检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九条 普通高考录取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单独测试招生、中高职一体化招生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和学院招生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在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的同时,由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向各省(区)招生办提出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区、市)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适当调整比例。

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省级教育考试院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方式,按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四条 录取过程中学院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外语、语文。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招生:2017年,学院美术类装潢艺术设计考生的专业课成绩统一使用省内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六章 定向培养士官招生录取

第二十六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七条 定向培养士官生招生严格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动员部有关规定执行,只招收男性,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除士官生招生外,学院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招生比例。

第七章 收费及奖助

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文件(甘发改收费〔2016〕652号、1133号)执行,普通生学费4500元/学年,士官生学费7000元/学年,住宿费800元/学年。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部门的最新批复为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第三十条 奖助贷政策:(1)获国家奖学金者8000元/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学年,国家级和学院奖学金、助学金等受奖助面超过60%;(2)每年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3)对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给予资助;(4)对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还设立一定的专项奖学金;(5)单设国防助学金,在校入伍学生可以直接享受。(6)精准扶贫:被确定为精准扶贫的学生可以直接享受一等助学金。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监督电话:(0931)8798186

第九章 复审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和体检,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专业人数: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在第一学期末有一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细则按照《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镇窦家山36号(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730021

学院官方网址:http://www.lzre.edu.cn/

学院招生信息网址:http://zsc.lzre.edu.cn/

电子信箱:zsc@lzre.edu.cn

咨询电话:0931-8799489、8799636、8799658

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00

传 真:0931-8799137

学院微信公众号:lzre1951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签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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