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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来源:阳光高考 阅读:850 次 日期:2017-07-04 16: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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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62

第五条 学校地址:五山校区: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63号,邮政编码:510640;燕岭校区: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95号,邮政编码:5105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年限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纪委书记和监察审计处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校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等本科院校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录入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专业的考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人才培养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在获取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的基础上,可通过参加对口本科院校的转段选拔考核,进入对应本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符合人才培养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该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017年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安排表

序号 试点高职院校 对口本科院校 备注
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1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学前教育 670102K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学前教育 40106  
2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英语教育 670106K 韩山师范学院 英语(师范) 50201  

第十五条 我校在广东省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高职“3+证书”及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其他省(区、市)按生源地规定批次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在生源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类进行择优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高中毕业生,在文科考生参加的物理、化学、生物3门或理科考生参加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我校音乐类、美术类专业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其他省(区、市)按生源地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由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并按规定批次投档。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对投档考生进行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于普通高考及高职“3+证书”招生的投档考生,我校进行择优录取的原则如下:

1.文科、理科和3+“证书”等类别的录取排名分,按考生的投挡总分计算;音乐、美术等类别的录取排名分,按省术科统考成绩×70%+投档总分×30%计算。

2.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将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排名分进行排名,优先录取本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在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完毕后,若该专业招生计划仍有空额,则继续录取本专业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录取排名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及录取排名分相同时,则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4.若音乐类专业、美术类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不再区分院校志愿顺序,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以录取排名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排名分的计算方式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于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投档考生,我校进行择优录取的原则如下:

1.文科、理科等类别的录取排名分,按考生的投挡总分计算。

2.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将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排名分进行排名,优先录取本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在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完毕后,若该专业招生计划仍有空额,则继续录取本专业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录取排名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及投档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应用英语、商务英语、旅游英语专业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公示通过的加分项目及分值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计算机类专业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请色盲考生慎重报考;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者,请色弱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文科类专业5250元/生·学年、其他类专业6410元/生·学年;艺术(非理论)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艺术(理论)类专业8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普通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50元/生·学年至10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我校设有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审计处

监督电话:020-38458854

传真号码:020-38458854

电子邮箱:jwjcsj@gtcfla.net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8458158

传真号码:020-38458158

电子邮箱: zsb@gtcfla.net

学校网址:http://www.gtcfla.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gtcfla.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托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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