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4610。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4号;邮政编码:529000。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结)业,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我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我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我校在广东省招生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类及高职“3+证书”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和“3+证书”类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以考生投档总分加排位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鉴于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及用人单位对考生视力、身高有要求,各医学类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残疾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各专业;男生身高160厘米以下、女生身高155厘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护理专业。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6410元/年,按广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收取)和住宿费(1200元/年,经江门市物价部门核准备案)。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东省、江门市物价部门最新核定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等奖励。以上金额标准如有变动则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我校对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制度。
第三十条 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类竞赛,视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一条 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按时缴纳学费的新生,先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三十二条 我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同时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第三十三条 学费减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及医疗救助等资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纪委。
监督电话:0750-3568602
电子邮箱:leiqing22523@163.com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0-3568605
传真号码:0750-3568603
电子邮箱:3472263826@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jmcmc.com/
招生网址:http://www.gdjmcmc.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已由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授权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