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教师队伍的素质,广泛吸收人才,提高教育水平,促进彭州教育高位、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彭州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和《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引进地市级及以上特级教师,具体事项如下:
一、引进范围
全国(国家、省、市规定不得引进的区域除外)中小学及相关教研、教科机构在职在编的地市级及以上特级教师。
二、引进职数、学科
共3名,学科不限。
三、引进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和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
2.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引进的程序和要求
(一)报名方式【点击下载报名表】
应聘人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交材料
1.邮件或者邮寄报名。报名人员需填写《2017年彭州市引进特级教师报名表》,填写后与个人简历、相关证件(身份证、教师资格证、毕业证书、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特级教师荣誉证书、相关获奖证书)的扫描件、主要业绩材料和800左右教学情况简介等一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pzjyzgk@163.com)。邮寄地址:彭州市天彭镇安仁西街65号彭州市教育局人事科,收件人:山老师,邮编:611930。
2.直接到彭州市教育局人事科提供材料。地点:彭州市天彭镇安仁西街65号,联系人:罗老师、山老师,联系电话:028-83708448。
(二)报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1.填写《彭州市引进特级教师报名登记表》及亲笔签名的《彭州市2017年公开引进特级教师报名诚信承诺书》。
2.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普通话等级证等符合报名条件的各项证书扫描件。所交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面试时带原件查验。所提交应聘材料扫描件概不退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时间及要求
报名时间:2017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1.资格初审。彭州市教育局根据引进条件对报名人员自荐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者进入资格复审。
2.资格复审。彭州市教育局组织各学科专家对自荐材料进行复审,择优确定进入业务考核人员,进入业务考核人员由教育局以电话或短信方式直接通知。
3.现场验证。经确认为进入业务考核的人员,按照彭州市教育局电话或短信通知时间到教育局人事科进行现场验证。现场验证时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原件(若未取得职称证书,须提供职称文件原件或加盖有县级教育部门鲜章的职称文件复印件),特级教师荣誉证书,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论文、论著发表刊物的原件(或出版社的用稿证明原件),近期二吋免冠照片1张。验证确认后进入业务考核。
4.业务考核。业务考核由试讲和现场答辩两部分组成。考评小组将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在彭州市公众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5、组织考察
考察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业绩和学习情况、专业能力等。
(五)体检
考察合格人员按照按《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统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五、聘用及待遇
1.引进的教师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纳入市财政供给。
2.与彭州教育局教育人才管理服务中心签订聘用合同,由教育人才管理服务中心派遣到学校具体工作岗位工作。
3.岗位聘用、工资福利待遇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4.按照《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精神,引进的省级特级教师,自来我市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每人每月给予“专项津贴”2500元,给予“安家补助”40万元;引进的市(地、州)级特级教师,自来我市公办学校工作之日起,5年内每人每月给予“专心津贴”2000元,给予“安家补助”20万元。
5.引进的教师,在彭州市教育系统服务未满五年不得申请调动。
六、监督机制
为保证引进工作公平、公正,在引进期间,整个过程接受彭州市纪委(监察局)和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全程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七、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完整,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公开引进的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考核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2.未按规定时间参与现场验证和业务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
3.特别提示:请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务必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联络。
政策咨询电话: 028-83708448(彭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彭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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