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天津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招录聘用制书记员公告”第三条“聘用制书记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条件”第二款补充调整为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纹身,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9年10月13日以前出生),40周岁以下(1976年10月13日以后出生);招聘计划中有详细年龄要求或放宽条件的应在本款年龄要求范围内”,特此公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