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提升卫生计生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公开遴选外聘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
3名。
二、遴选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实务的专家、律师。
三、遴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参加遴选的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
(四)参加遴选的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应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律师,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或者熟悉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先。
四、工作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起草地方性立法、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我委审理,或者以我委作为被申请人的重要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或处理建议;
(四)作为代理人代理我委重要行政诉讼案件并出庭应诉;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七)参与审查以我委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八)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九)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五、遴选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的专家、律师,请填写《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公开遴选外聘法律顾问申请表》(见附件),并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有关资格证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各1份,邮寄至我委政策法规处。
(二)所在单位审核。参与遴选的专家、律师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公开遴选外聘法律顾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三)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并颁发聘书。我委将依据遴选条件,对应聘者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经上网公示后,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我委将正式颁发聘书。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报名者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参选资格。
(二)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3年,工作出色的可续聘。受聘法律顾问需定期或不定期以参与座谈、现场办公等形式开展工作。
(三)受聘者不得利用担任我委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我委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联系地址: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
邮编:510060; 联系电话:020—83854691。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