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办学实际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云人〔2006〕5号)、《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云人〔2004〕37号)和《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2000〕9号)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新补充教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开招聘教师5名。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往届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生,年龄35周岁以下。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安排。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有志从事职业教育事业。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学历层次、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二、招聘专业、岗位及人数:
单位名称 |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 ||||
招聘专业 |
岗位 |
招聘人数 |
学历要求 |
其它招聘条件 | |
煤化工 |
教师 |
1 |
硕士 |
应往届 |
需到矿山井下带实习限招男生 |
煤矿开采 |
教师 |
1 |
硕士 |
应往届 |
需到矿山井下带实习限招男生 |
煤田地质 |
教师 |
1 |
硕士 |
应往届 |
需到矿山井下带实习限招男生 |
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
教师 |
1 |
硕士 |
应往届 |
需到矿山井下带实习限招男生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教师 |
1 |
硕士 |
应往届 |
需到矿山井下带实习限招男生 |
合计 |
5人 |
三、报名
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邮箱: ynnyxb@126.com)索取《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并附照片,与应聘材料一起报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外省考生真实、完整填写《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可邮寄、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视为报名成功)。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报名,笔试时复核相关证件原件。
四、报名注意事项
(一)、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证未办理的考生须有学校证明,提供在校学习成绩,学习成绩要有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印章。
注:所聘人员报到时必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岗位要求相应证书原件,否则不予聘用。
(二)、往届在就业期限内未就业的毕业生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及毕业证。
(三)、所有报考人员均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半寸照片3张,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材料(自荐材料、相关科研成果、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能证明自身能力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招聘的程序及方式
(一)、应聘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按照招聘岗位与实际报名人数1﹕3以上的比例组织笔试考试。
(二)、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以招聘人数1:2的比例确定面试的人员,面试合格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
(三)、由学院招聘领导小组根据考试、综合考核结果报经上级批准后确定拟聘人员,在学院校园网(www.ynny.cn)和院内进行公示(7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
六、考核:
(一)笔试内容为报考者应聘专业理论知识。
(二)面试考核内容:招聘岗位专业基础知识及基本技能计算机运用能力及教学能力。面试采用提问、说课、讲课、专业实践等形式。
七、聘用后待遇:
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及学院内部人事分配制度规定办理。
硕士研究生若与学校签订服务满五年的协议,可给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
进校一年内,未婚、家在麒麟区以外、学校未安排住房的新进人员,硕士享受每月150元的租房补贴。
八、报名时间:2008年4月17日至5月17日
九、考试、考核时间:报名时通知。
考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按省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向应聘人员出示《收费许可证》。否则,视为违规收费。
如有违规收费行为,欢迎向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71--3635271、3635272
十、报名、考试地点: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大坡寺)
十一、联系方式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季春老师、张书征老师
联系电话:(0874)6110525,
邮箱: ynnyxb@126.com。
传真:(0874)6110525
邮编:655001
通讯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北路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www.ynny.cn)
其他未尽事宜,请注意校园网公告(通知)。
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