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目标】
1.识记小学教育、义务教育、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2.理解义务教育的意义、法律保证及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3.运用素质教育的理论分析当前学校教育的问题。
第一节 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一、我国小掌教育的历史发展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是对全体公民实施的基本的普通文化知识的教育,是培养公民基本素质的教育。
(一)我国古代的小学教育
我国的小学产生于殷周时代。《孟子·滕文公上》说:“夏日校,殷日序,周日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据推测,校、序、庠都是当时的小学。西周时期,周天子建立了小学,这种小学设在官府。春秋战国时期,私学兴起,办私学形成了一种风气,其中,又以孔子办的私学规模为最大。此后,各朝代不但有官办的小学,也有私办的小学。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规定设初等小学堂,入学对象为7岁儿童,修业年限为5年。培养目标是:“以启其人生应有之知识,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并调护儿童身体,令其发育为宗旨;以识字之民日多为成效。”并规定初等小学教育为义务教育。
3.中华民国的小学教育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改小学堂为小学校,分初等小学校和高等小学校。初等小学校招收6岁儿童入学,修业年限为4年。培养目标是:留意儿童身心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
1919年,由于“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小学教育有了较大的变化。小学教育机构统称为小学校,招收6岁儿童人学,修业年限为6年,前4年为初级,后2年为高级,前4年可单独设立,这一学制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义务教育年限为4年,但各地方可以视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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