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昭通分考区温馨提示
致考生朋友们: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昭通考区笔试将于11月28日进行,为确保您能顺利参考,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各位考生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打印准考证前须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云南考区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附件2),下载打印准考证即视为认同并签署《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云南考区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二、根据考点信息提前熟悉考点位置、周边环境及乘车路线(考点地址、乘车路线详见附件1),避免走错考点或考场,做好交通、食宿、安全等方面的准备,确保按时参加考试。
三、请各位考生提前做好健康监测管理。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完成本人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考试当天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按要求佩戴好口罩,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本人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11月26日、27日)的核酸检测报告阴性证明(为方便考生快速进入考点,建议考生提前备好纸质“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核酸检测报告”),主动接受体温测量,未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
四、昭通分考区的考试文具将统一配发,考生的自备文具不得带入考场。除准考证、身份证外的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统一放置在考场门口物品摆放处。
五、请各位考生关注气候变化,注意防寒保暖,注意笔试期间饮食安全。
六、考生在笔试期间如遭遇价格欺诈、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及时受理,快速处置,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七、遵守规则,诚信参考。考生须按准考证所载内容要求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诚信参考。考生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昭通考点地址和公交车次表
2.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云南考区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3.公务员招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2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
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
云南考区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一、考生须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于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有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考点所在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考生打印准考证前应仔细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云南考区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下载打印准考证即视为认同并签署《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云南考区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
三、考试当天,考生应至少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出具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未出具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
(一)“云南健康码”为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为绿码且14日内未到过存在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即行程卡绿码中无*号标记),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考生,可进入考点参加笔试。体温异常(>37.3℃)由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进行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备用考场进行笔试。
(二)“云南健康码”为黄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到过国内中风险地区的城市的考生,须提供笔试前3天内2次(每次间隔不低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普通考场参加考试,未提供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体温异常(>37.3℃)由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进行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备用考场进行笔试。
(三)近期有过边境县(市、区)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笔试前7天内两次(最近一次检测应在首场考试前48小时内)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近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和7天有效居家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3天内2次(每次间隔不少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可进入普通考场参加考试,未提供证明的不得进入考点。体温异常(>37.3℃)由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进行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备用考场进行笔试。
(五)“云南健康码”为红码的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六)身体有其他异常情况的考生,需配合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做好健康风险研判。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或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生,由驻点医疗专业防疫人员进行个案研判,对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且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转移至备用考场考试,对不能排除的,一律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四、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五、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六、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七、请考生注意个人防护,考生进入考点内,除核验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以外,考试全程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
八、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将通过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考试专栏”(https://hrss.yn.gov.cn/ynrsksw/Index.html)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明确疫情防控要求,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
九、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云南省人事考试院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3
?公务员招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摘编
一、《刑法》摘录
(一)《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试作弊触犯刑法,属于犯罪。”
二、《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报考者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应当将其违规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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