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厅发[20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建设局):
根据2012年度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数据统计分析,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一级 | 设计前期与场地设计(知识题) | 90 | 54 |
建筑技术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建筑设计(知识题) | 140 | 84 | |
建筑结构 | 120 | 72 | |
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 100 | 60 | |
建筑材料与构造 | 100 | 60 | |
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 | 85 | 51 | |
建筑方案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场地设计(作图题) | 100 | 60 | |
二级 | 场地与建筑设计 (作图题) | 均为100 | 均为60 |
建筑结构与设备 | |||
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 | |||
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题) |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12年10月15日前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数据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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