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做好宁洱县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南省2022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普洱市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的要求,现将宁洱县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以下情况的人员:
(一)具有宁洱县户籍;
(二)持有宁洱县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驻宁洱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四)持有宁洱县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普洱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上述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时需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本省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含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结业”“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身体条件。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要求,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可的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
(五)考试成绩要求。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
(六)免试认定。云南省内2016年以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自2021年起,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通过学校组织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时间安排
宁洱县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上报名时间:9月19日8:00至9月30日17:00。
四、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1.报名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提示选择相应现场确认点,网报时间到期,报名端口将自动关闭。
请各位考生网上报名时间注意选择并核对现场确认点。社会类考生请选择“宁洱县教育局人事股”确认点;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在现场确认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2.认定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报时应按提示选择认定机构相应现场确认点。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
4.申请人应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1寸电子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小于19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网上报名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二)现场确认
1.时间、地点安排。
社会考生:已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社会考生到宁洱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进行现场确认。
具体地址:宁洱县宏远路45号,宁洱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宁洱县教育体育局三楼)进行现场确认。联系人:高老师,电话:13320476366。
现场确认时间:2022年9月26日—10月21日期间,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除外)。
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查阅宁洱县认定机构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2.现场确认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由申请者本人(他人代办的不予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需按顺序整理提交以下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驻宁洱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港澳台居民提供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学历证明。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对于网上报名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
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4)体检合格证明。提供《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原件(见附件1,也可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下载),经普洱市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后详见(附件3),体检结论签署“合格”且有体检医院意见并加盖公章,体检报告仅限当次认定有效。
注意事项:
①《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附件1)由申请人下载后,粘贴本人一寸照片自行到医院体检。
②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有效期为半年。2022年9月12日之前的体检结果在2022年秋季申请认定时无效,申请人需重新体检。
对申请人孕期拍摄X光胸片相关事宜的处理意见如下:
a.对于申请人已怀孕的,向医院提供相关已孕证明,可免检胸片;
b.疑似怀孕的,可以到医院检查,凭检查结果,已怀孕的,可免检胸片;
c.备孕、哺乳期一律不免检胸片。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系统未核验到的,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证件照。
提交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与网报上传相片同底版,正规相纸证件照片,尺寸:25mm×35mm,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考试合格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现场提交。
云南省内2016年前(含2016年)或省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现场确认时需提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完整成绩单和教育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学校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三)认定和领取证书。社会类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及教师资格证书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至现场确认点进行领取。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等程序,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后果、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二)结合我县疫情防控形势,请申请人提前注册好“云南健康码”,注册为绿码的方可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四)申请人须如实填报“个人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与事实不符,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表
2.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3.普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认可医院名单
4.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9月13日
附件4: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pdf
来源:http://www.ne.gov.cn/info/egovinfo/1001/zfxxgk/xxgk_nr/100055-/2022-0913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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