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交通大学本、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交通大学(原北方交通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学校。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本科及高职毕业生,颁发相应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北京交通大学。
第三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监察处、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北京交通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工作内容下设特长生招生、艺术类招生、保送及自主选拔招生、招生监察等工作组,全面负责全校本、专科(高职)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
第五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编制来源计划应根据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就业情况、部直属高校分布、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认真研究,综合分析,科学合理地确定;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组织协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等工作;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八条 招生计划、选测科目及相关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九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02%以内。
第十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以投档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参考高考实考分数、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高中会考成绩来确定录取专业,对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还将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承认符合规定的各类加分,增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一条 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分布设定级差分数,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或2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为2分或1分,第三、四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或0分,以后专业志愿级差分为0分。录取时以最大程度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时的级差分为最终设定值。对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扣除相应级差分数,按第二专业志愿排序,依此类推。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但服从调剂的考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对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
对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其中一科达到A以上,另一科达到B+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考生须达到同样等级时,方能享受我校相应降分政策;各类特长生选测科目等级可降至AB。
第十二条 当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1、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传播学、软件工程、艺术类(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以及全部高职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只设英语,西班牙语、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不限外语语种。西班牙语、英语、软件工程、传播学专业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高考成绩达到满分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所在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外语口语加试,报考西班牙语、英语、传播学专业的考生应参加英语口语加试并成绩合格。
2、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要求有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所在省级招生机构组织徒手画加试,考生需有徒手画加试成绩。新生入学后进行美术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转至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所属专业。
3、理科试验班类专业只招有志愿考生,且考生投档成绩排名应达到本省区投档考生数的前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 我校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两个艺术类专业均按照“艺术类”专业名称公布分省招生计划。考生应在省统考合格基础上取得我校校考合格证。录取时将本省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全部调档。当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当年《北京交通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参照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英语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晰、听辨正常;色盲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报考理科试验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来源地。
第十六条 国防生只招应届、英语考生。考生须通过本省招生机构组织的政审、军检和面试。体检标准参照执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由军队支付的国防奖学金。
第十七条 除国防生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民族班计划是少数民族定向计划,只招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民族班计划录取的考生,入学后插班学习,学生毕业后须回本省区就业。
第十九条 填报企业定向的考生须提前向定向单位了解招生专业及培养方向要求、定向就业政策及签订协议的要求和程序。录取时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去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保送生、自主选拔考生、艺术及体育特长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并经过“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艺术、体育特长生还需参加各省级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特长生资格认定。录取降分范围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认定协议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本科新生全部就读于学校本部的主校区和东校区。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科各专业学费标准预定为: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学年10000元,其它专业每学年5000——5500元;软件工程专业从第三学年开始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每学年为750——1200元。如果国家调整新生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 高职新生全部在我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习、住宿。其中:城市交通运输、旅游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在北京交通大学清河职业技术学院(北京清河北京市公共交通集团党校院内);公路运输与管理、高等级公路维护与管理、道路桥梁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法律事务专业在北京交通大学燕郊职业技术学院(北京东燕郊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院内)。
第二十四条 高职学费标准:旅游英语每学年7500元,其他专业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清河职业技术学院每学年750元,燕郊职业技术学院每学年1200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录取到我校高职专业的学生一律不迁户口。新生户籍“农转非”按考生所在地的有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学金机制。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缓学杂费、校外机构资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或报考指南,也可访问学校网站了解。
第二十七条 高招咨询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1688441
学校网址:http://www.bjtu.edu.cn
招生资讯网:http://zsw.bjtu.edu.cn
北京交通大学燕郊职业技术学院 咨询电话:010-61590760
北京交通大学清河职业技术学院 咨询电话:010-62903258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
中国足彩网学历考试信息请查看学历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