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效能,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津党发〔201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五条市和区县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和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对具有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可以按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期间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
第九条平时考核采取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第十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可结合单位实际,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对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考核,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单位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计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绩效分析指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突出公益服务特点。
第十二条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部门内部评议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优点、缺点等。
第十三条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公认度。
单位民主测评采取填写无记名测评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根据行业特点,分为普查和抽查,意见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意见,作为审议考核等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考核的程序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当建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撰写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1);
(二)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员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施有关考核方法的结果,审议考核等次建议;
(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7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五)考核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
第十八条聘期考核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参照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员档案。
第二十条被考核人员对年度或者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章考核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二条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做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合格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数的20%。
第二十七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合格等次: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用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不合格等次: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是发放绩效工资、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下一年度一月起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当调整其岗位。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参加较高等级岗位的竞聘;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调整其岗位。如不同意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对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的,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含试用期)的,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的单位进行考核,其转业前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第三十五条对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二)派出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和执行其他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其学习培训和执行其他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第三十六条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七条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解除后,其年度考核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四十条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者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薪级工资不能增加,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较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四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十二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考核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按规定备案。
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津人〔2004〕56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2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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