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现就云南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云南省共有119个县(市、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具体名单可在云南国家司法考试网站查询(本网站)。
现役军人在地方报名的,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考区设置
2009年,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设置昆明、曲靖、红河、大理4个考区。
昆明考区:包括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州;
曲靖考区:包括曲靖市、昭通市;
红河考区:包括红河州、文山州;
大理考区:包括大理州、保山市、丽江市、临沧市、楚雄州、德宏州、怒江州、迪庆州。
(三)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云南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云南省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后才能到现场进行确认。没有网上报名的人员,现场确认期间将不得补报。
3、报名地点:云南省在所辖的16个州、市司法局设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点。
已在网上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州、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出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驻偏远地区部队的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当地州、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考试。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对报名点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交报名点,由报名点工作人员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采集照片。报名人员须向报名点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及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给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由于报名人员提交审验的各类证件、证书,使报名点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伪的,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向报名点出具各类证明予以证实。
5、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每人250元整。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齐全。因报名人员的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五)准考证发放
各报名点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到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主证。经云南省司法厅考试机构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