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的通知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标准,以前有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主要内容如下:
1.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其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级别职称工资标准
一级教授、研究员2100美元/月
二级副教授、副研究员1900美元/月
三级讲师、助理研究员1700美元/月
四级助教、实习研究员1500美元/月
2.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
3.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4.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5.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6.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7.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随任配偶补贴标准为每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为每月200美元。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区津贴。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8.出国教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教育部对出国教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9.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
10.保留出国任教教师国内基本工资。
中国足彩网信息请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选调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网
2025国考·省考课程试听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