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学院的前身是保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于2009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保山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保山学院
学校代码:10686
地址: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第三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具有招收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处理、协调日常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认真履行招生章程的各项承诺。
第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报名条件:凡报考保山学院的考生,其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否则学校不予录取。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要求:思想政治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 外语语种:英语。报考英语、商务英语、英语教育、应用缅甸语专业的考生,还必须参加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分、专业分双上线后,按专业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各省招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九条 奖学金:在校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级、省级、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省政府、学校及社会捐助的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绝不让一个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七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
第二十二条 经考试合格,毕业时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保山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保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联系地址:保山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678000;
学校设立招生咨询电话:0875-3115876、3115666、3115777、3115678;
传真:0875-3115876;
举报电话:0875-3115859;
网址:http://www.bsnc.cn
电子邮箱:bsszzjc_2009@126.com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保山学院招生就业处
二00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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