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金。是城镇义务兵的,优待标准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义务兵的,优待标准不低于入伍前所在地上年农民人均收入。对在青藏高原和条件艰苦的边防、海岛服役的义务兵,应适当提高优待标准。
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接收单位必须安置,并将其服役期和待分配时间计为单位工龄,按照不低于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平均水平确定工资和其他待遇。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职、复工;原单位已终止或者变更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变更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职工时,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按照规定由国家安置的退伍义务兵,鼓励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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