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201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贵州省2013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的有关规定及省公务员招考办的工作部署,为做好我市2013年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资格复审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资格复审工作在省招考办的指导和市公务员招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各县(区、特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市直招考单位具体实施。
二、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
资格复审时间:2013年5月29日至6月3日9:00-11:30;14:30-17:00;
递补资格复审时间:2013年6月4日至2013年6月5日9:00-11:30;14:30-17:00。
资格复审地点:
公务员类:
1.报考市级政府机关(单位代码810001-810017)的考生资格复审地点设在各招考单位;
2.报考市、县(区、特区)两级党群机关(单位代码830001-830009)的考生资格复审地点设在市、县(区、特区)党委组织部;
3.报考县、乡两级政府机关(单位代码810018-810031及820001-820059)的考生资格复审地点设在各县(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民警察类:
1. 报考公安机关(单位代码80001-80004)的考生资格
复审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政治部;
2. 报考森林公安机关(单位代码80006-80008)的考生
资格复审地点设在市森林公安局;
3. 报考司法机关(市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单位代码
80005)的考生资格复审地点设在市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
(各招考单位资格复审联系电话详见附件1)
三、资格复审工作
(一)资格复审人员
按照《招考简章》的规定,资格复审对象为笔试总成绩达到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名单详见附件2),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二)资格复审方式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1.各招考(资格复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招考简章》的规定,对照招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其他报考条件等资格条件对考生提供的信息逐一审查,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考生,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现场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经复审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如因招考单位现场资格审查不严导致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的,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招考单位承担。
2.各招考(资格复审)单位须主动与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含递补人员)联系并做好联系情况记录备查。考生须关注资格审查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及时查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因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导致职位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低于3:1的,在递补复审期内,招考(资格复审)单位可从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市公务员招考办不再发布递补信息公告。各单位递补时,必须按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如递补人员放弃资格复审的,应有书面申请,或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做工作记录。招考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和确认递补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3.“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考生须到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到市(州)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然后持市(州)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到报考单位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其他人员持县级及以上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引导办”)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证明材料到所报考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所持的证明材料必须具有服务单位、服务年限、服务期的起止时间等内容。
(四)资格复审结果报送
资格复审结束后,各招考(资格复审)单位必须于2013年6月6日前将资格复审结果、资格复审报告、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审核通过的《报名信息表》和考生近期同底一寸彩色照片2张(粘贴于该考生报名信息表下方空白处)报市公务员招考办(党群机关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政府机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录用考核奖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