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的规定要求,现就昆明市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昆明市共有14个县(市、区),盘龙区、五华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东川区、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嵩明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现役军人在地方报名的,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昆明市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昆明市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3、报名地点:昆明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昆明市永昌路142号二楼202室)。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点办理。
驻偏远地区部队的现役人员,承诺已出具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的,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规定进行网上报名。网上填报信息时,户籍统一选择“解放军”,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应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2、本人学历证书。
(1)报名人员持有的毕业证书,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能够查询打印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未能查询打印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应当在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必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对不能提供以上学历证明材料的,责任自负。
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可受理学历认证申请,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2)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办毕业证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人员的户口簿主页及本人信息页,应打印有“户号”。没有打印户号的老户口簿,请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
报名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已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网上填报信息时,对“是否选择放宽地方政策”选项,按“否(放弃)”处理。
4、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上传本人近期2寸(46mm×32mm)、彩色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应注意妥善保管。
上传电子照片要求:
(1)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色底)证件电子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示双肩、双耳,不得佩戴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
(2)电子照片文件类型为jpg格式。
(3)电子照片标准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
(4)电子照片文件大小为40KB ≤ 文件大小 ≤ 100KB。
(5)为便于报名人员提交符合规定格式和文件大小的照片,报名人员可参照报名网站《电子照片制作指南》编辑,但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拉伸、液化等ps操作。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云发改收费﹝2005﹞1077号文件的规定,在网上填报信息且上传照片成功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再次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通过网银支付功能缴纳报名费每人250元整。根据考务管理软件设计,特别提醒:报名人员须于7月5日前上传照片,并于7月10日前网上缴费成功,否则,视为无效报名。考试费缴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且不得再选择其他报名地重复报名,同时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在进行网上缴费时,应当仔细阅读网上支付指南和提示信息,谨防假冒网站诈骗,可以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的网银卡进行缴费。报名缴款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云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报名人员可于7月15日至19日的工作日期间,持该电子票据到报名点换取发票。
因报名人员的原因致使报名无效或不能参加考试的,已缴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1日至9月1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自行打印的准考证务必清晰,能够准确识别面部特征以及相关信息。
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限内到报名地所在州(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办理。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31号)。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和遵照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考生须知》,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为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请各位考生参考时遵守如下规定和考试纪律:
1.昆明市所有考场已配备考试专用文具:包括黑色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擦,考生每场考试使用后须放回原处,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参考时,除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外,其它自备文具及资料,均不得带入考场。
2.各考场统一配备了电子钟,考生自备的各类钟表,均不得带入考场。
3.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考场。
三、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四、合格分数线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4年7月31日前,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书、毕业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昆明市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昆明市报名点联系电话:0871-5138115、5152332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