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普洱市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后续工作安排公告
根据《云南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201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及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通过考生资格复审,现将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后续工作安排公布如下:
一、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通过2013年7月19日对经过笔试、网络确认进入资格复审的52名考生资格复审。经复审51名考生合格进入面试,1人因与招录岗位条件不符,资格复审不合格。现将已通过资格复审进入面试的51名考生名单公布如下:
赵文彬、陈默、杨淳淦、宋佳、罗银云、梁希、李秋云、谭艳超、邓朱明、税正全、肖廷宏、刘洁、刘俊茹、杨太柳、肖恒雪、安罕、许云森、孙莉、旃娅玲、曹元莉、杨华敏、蔡文华、何旭、唐凡、张蕊、陈美夷、熊志平、赵炜昌、张金妹、解晨煜、武恒鉴、张宸、徐铭浩、卫启刚、郭哲玮、潘刚、彭靖杰、秦泓深、江虹佳、雷小珊、王瑞、张艺钟、李富贵、李开雷、梅超、李琬玥、马雪莲、金圆媛、白雅婧、刀敏、彭丕振。
已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面试,按“扰乱考试秩序”给予五年禁考公务员的处罚。
二、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2013年 7月24日(星期三)。
面试地点: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6号)。
考生必须于2013年 7月24日上午7:30分前到达考场,进行面试抽签,8:30分开始面试。
三、面试方式
(一)司法岗位采用情景模拟(模拟法庭控辩);
(二)非司法岗位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
四、成绩计算、排名
(一)评分与计分
每轮面试结束后,由各面试考官按照每个测评要素独立进行评分,评分后交计分员统分。
计分员将7位考官给每位考生的评分,按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值乘以权重,最后将所有测评要素得分相加,得出每位考生的面试得分。每个岗位面试结束后,由场外工作人员提供考生姓名和编号,计分员按序号核对考生姓名和面试得分,按规定计算出每个考生的面试成绩。
(二)宣布面试成绩及综合成绩
每轮面试结束,下一轮面试开始前,由主考官向上一轮考生宣布每位考生的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
全部考生的面试成绩、综合成绩由面试组织单位进行公示。
(三)成绩计算及排名
1.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分数线为70分。若报考者的面试成绩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无论笔试成绩如何,均视其综合成绩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的体检和考察环节。
2.综合成绩
按照公告要求,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具体合成办法如下:
综合成绩=包含加分在内的笔试成绩/3×50%+面试成绩×50%
计算成绩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若出现综合成绩相等的情况,首先按面试成绩排名,如果面试成绩相等,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排名。
五、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及录用
报考司法警察岗位考生,在面试结束后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执行。
7月26日进行体能测评。
体检、考察及录用严格按照公告及相关规定执行。
体能测评、体检及考察工作由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出现体能测评、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情形时,只在初次出现不合格人员的阶段进行一次性递补。
六、公示和录用
(一)公示
拟录用人员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报考岗位代码,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公示期内有反映且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二)录用
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能兼职的规定,拟录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之间签署的用工合同,必须自行与原单位解除。否则,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录用审批材料于2013年9月10日前报省法院招录办。
附:2013年普洱市法院系统录用公务员面试考生纪律。
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2013年普洱市法院系统录用公务员面试考生纪律
l、按组织面试单位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候考。面试时携带确认书、身份证原件供考务工作人员查验。
2、面试开始后10分钟不到考场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应试人员进入面试考场只允许报本人抽签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及本人父母姓名,否则已违纪处理。
4、参加面试的考生面试后不准谈论面试试题内容,或向其他考生泄露考题内容,一经发现将取消面试成绩.
5、面试考生进入面试考场后要服从面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携带资料和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如有违纪,取消面试资格。不得大声喧哗。
6、考生面试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7、面试考生在面试成绩宣布后立即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在面试场地逗留。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