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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方案
来源: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 阅读:1179 次 日期:2013-07-30 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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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自治区有关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的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内人社发〔2012〕116号)、《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暂行规定》(乌党办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聘领导小组)决定,全市部分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享受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儿、残疾人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聘计划

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计划招聘300名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招聘计划详见《旗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区内外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的贫困家庭本科生。

4、具有乌兰察布市户籍(高考入学前户籍在乌兰察布市或截止2012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乌兰察布市)。

5、具有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执行(残疾人报考者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基本身体条件)。

6、大学本科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1年6月30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7周岁以下(1976年6月30日后出生)。

(二)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1、由市民政部门认定且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贫困家庭子女(截止2013年6月30日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注册的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是低保对象,即视为贫困家庭)。

2、截止2013年6月30日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子女。

3、截止2013年6月30日由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4、截止2013年6月30日由市残联认定的父母或本人入网注册三级及以上残疾人家庭。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乌兰察布市服务未满五年的(2008年8月1日后录用,含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制定方案、发布信息、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考核和体检、确定拟聘人员、公示、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等。

四、报名确认

(一)报名工作由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考生直接登录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www.wm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

(二)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7日17:30分前。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3年8月21日开始。

(四)考生免收报名费、考务费。

(五)考生必须填报应聘旗县市区。

五、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由各旗县市区招聘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资格审查时间2013年8月9日—8月10日。

(二)资格审查时须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一式三份,考生网上自行打印)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

(三)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子女须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牧区最低保障金领取证》,到户籍所由地民政部门审核。

(四)烈士子女须持《烈士证》由当地民政部门审核。

(五)孤儿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六)残疾人家庭的考生需持父母或本人二代三级及以上《残疾证》由当地残联审核。

(七)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将审核结果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无异议,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于2013年8月16日报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审定后于2013年8月17日前统一报市人事考试中心。

(八)考生须签订报名协议书,考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始终,凡发现报名材料不真实和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六、考试

(一)开考比例按招聘总人数与报名总人数1:2计算,小于开考比例,减少招聘人数。

(二)考试不指定教材,考试科目为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科。每科为100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试卷统一用汉文制卷。考生可以用蒙文答卷,但同一科试卷只能用一种文字答卷。

(三)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准考证。

(四)总成绩计算方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政策加分。

(五)考试结束由市人事考试中心按照招聘总人数划定分数线,按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拟聘人员。

(六)由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参加此次报名、资格审核,不参加考试,不占招聘名额。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办理聘用手续。

(七)考试时间:2013年8月25日。上午9:00—11:00(申论),下午14:00—16:0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七、加分条件

(一)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在考试总成绩上加2.5分。

(二)符合加分条件的须经市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

八、考核和体检

(一)考核

1、考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地旗县市区招聘领导小组负责。

2、考核拟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表现。

3、考核通过审阅拟聘人员档案材料和了解现实表现等方式进行。

(二)体检

1、体检工作由市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的医院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2、拟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3、拟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和聘用

(一)对拟聘用人员在市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入全市统一分数线的考生,依据招聘方案及《旗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和考生所报旗县市区,按照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聘用。对报同一地区超出招聘名额的线上考生,调剂到有缺额的旗县市区。调剂办法为:对需调剂的考生全部按成绩重新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考生重新自主选择填报聘用旗县市区。考生须在规定的统一时间参加调剂,在规定时间不参加、不填报聘用地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三)拟聘用人员由市人社局发文,各旗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拟聘人员工作岗位,办理聘用手续。

(四)受聘人员按照《乌兰察布市新进人员聘用办法》实行聘用管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

(五)拟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10天内不报到、不签订聘用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六)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一年,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十、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二)出具证明材料的部门要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公开招聘工作期间,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程监督。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五)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旗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名额分配表》

乌兰察布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室

201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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