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为什么受过处分的村干部不能参加定向考录公务员?
《党的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受党内处分的受限时间一年,一年之内不得提拔使用,并非终身受限。
三年前我因一起非人为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到间接影响,乡级组织安排,为他们分担责任,接受组织的党内警告处分。
事情已过了3年,影响期已过,就因曾经受过处分而不能参加考试,这样公平吗?以人为本、公平竞争、从何而谈?再说那也是过去的事了,每一个人的过去并不能代表未来,成功者过去一定不是成功,英雄过去一定不是英雄,许多成功者都是靠后天的努力而得到成功。一个处分要终身受限,这不就是一棒子打死人吗?如果说是为了保持国家干部队伍的纯洁性,那么在职干部受处分是不是应该开除干部队伍这个行列。这样才能保持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为什么当时和我一起受处分的两个镇领导,没有任何影响,反而还提拔使用。同一个事故同样的处分,为什么别人不受限制,而我要终身负责成为牺牲品,典型的官贵民轻。
触犯国家法律的都还有量刑的说法,坦白还可以从宽,立功还可以赎罪,死刑犯都还有生还的可能,而为什么我一个最轻处分连转变身份的机会都不给,这确是让人想不通,说什么不让干事的人吃亏,老实人吃亏,而我恰好吃亏。组织上看待问题,应该是一分为二,功是功,过是过,才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说法。
作为一个最基层干部,付出的比得到多,工作与待遇不能成正比。希望上经领导给予正确看待,给受过处分的村干部一个平台,给他们一个平等的权益。让他们人尽其材。从而体现上级组织对基层干部的关心和关注。
回复:请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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