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抓好我市2013年退役士兵(士官)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1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一)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且经贵州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移交我市的转业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获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
(四)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
(五)服现役两年以上且本人申请要求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六)服满现役的118名农村退役士兵;
(七)根据《中共仁怀市委2012处议军会议纪要》(仁专议〔2012〕33号)明确意见,将市民兵应急分队现任骨干5名参照城镇退役士兵纳入安置计划。
二、安置依据
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时的安置政策。
三、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的原则;
(三)坚持择优推荐就业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组织领导
本次安置工作由市政府成立的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仁府办发〔2013〕190号)统筹组织,有关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退安办)负责具体落实。
五、安置顺序和办法
今年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士官)共249人,具体为:农业户籍义务兵118人;转业士官12人;城镇户籍义务兵104人,其中,3人在部队选择了自主就业;省属单位子女15人,其中,茅台酒厂子女8人(1人已在酒厂就业,1人在部队选择了自主就业),供电局3人,国税局1人,市信用联社2人,仁怀移动公司1人。
(一)12名士官安置。经征求本人意愿,1人安排到有事业编制的乡镇工作,由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事业单位编制、岗位、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接转、工资预算和划拨等工作,11人免试安排到茅酒厂工作。
(二)茅台酒厂的职工子女7人直接推荐到茅台酒厂就业。
(三)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但仍未就业的4名城镇退役士兵,对已选择在部队自主就业的4名士兵,如本人申请回地方安置,退回的退役金完善相关手续后,纳入安置计划进行安置。
(四)驻我市除茅酒厂外的省属垂直单位的子女(城镇退役士兵)共7人,原则上由本系统负责安置,如安置有困难的,由单位向我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书面申请有偿转移安置。退役军人父母双方都是省属单位的,由父母单位全额缴纳5万元安置费,父母一方是省属单位的,由父亲或母亲单位缴纳2.5万元安置费,再纳入市安置计划和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安置。转移安置费作为市安置经费使用。
(五)城镇退役士兵采取考录择优推荐到茅台酒厂就业。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级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务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94号),今年省政府下达给茅台酒厂退伍军人安置任务指标55人,其中省、遵义市统筹17人,仁怀市38人。仁怀市的38个指标中,优先安置茅台酒厂7名职工子女和申请到茅台酒厂就业的11名士官后,剩余的20个指标采取统一考试择优推荐到茅台酒厂就业的方法,取前20名推荐到茅台酒厂就业,余下的由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到乡镇、开发区和园区就业,工资待遇参照工勤岗位执行,待有编制时由市编办优先纳入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档案和工资接转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将安置士兵的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到单位。
(六)市民兵应急分队现任骨干5名,由市人武部择优安排1人在人武部职工岗位就业,其余4人按仁专议33号文件要执行,纳入本次安置计划安排,由市退役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到乡镇、开发区和园区就业,工资待遇参照工勤岗位执行,待有编制时由市编办优先纳入编制。由市人武部出具安置函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档案、工资接转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将安排的4名应急民兵骨干的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划拨到单位。
(七)118名农村退伍军人给予一次性自主就业补助,其补助标准按照《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3〕9号)执行,并积极促进、扶持其就业。
(八)审核和考录办法
1.资格审查:由市监察局牵头,在武装部、公安局、民政局抽调人员参加,对所有符合政策应安置对象进行安置资格审查,一是审查12个按政策应安排工作士官是否符合政策;二是审查茅酒厂职工子女资格;三是审查应参与考录择优的城镇退役士兵是否是安置对象;四是审查所有应安置对象在待安置期间是否有违法行为。审查工作在8月28日之前完成。
2.考录办法:由监察局牵头,在市民政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科局、市公安局、市人武部抽人组成考录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考录办法,考录工作在8月30日前完成。
(九)通过安排和择优推荐到茅台酒厂的士官和士兵,经体检不符合酒厂用工条件的,士官退回市退安办重新安排到有事业编制的乡镇工作,士兵退回市退安办安排到乡镇和工业园区就业。
(十)凡是不服从本安置方案安置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处理。
(十一)自主就业对象在2013年11月30日前由市退安办推荐或自己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由市退安办开具安置介绍信到单位就业,不再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选择自主就业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与市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签订安置协议,政府按照2012年贵州省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给予补助。在部队已领取退役金的农村退役士兵,按照黔民发〔2013〕9号文件精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应安置对象待安置期间生活费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每人每月365元发放,最多不超过6个月。
(十二)符合安置的对象申请自主就业的凭市退安办出具的手续领取一次性补助,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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