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 县教科局人事岗 | 咨询电话 | 67620580 |
办理地址 | 县教科局人事岗 | 监督电话 | 67622690 |
办理时间 | 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 ||
审批类别 | 审核、发证 |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认定条件 | 依照《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 ||
认定材料 | 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相关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的,规格为A3纸双面激光打印,不得自行设计打印表格。准备3张小2寸与网络报名相同底的彩色相片,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相片栏,另一张轻贴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供办理证书使用。 2.《身份证》原件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在一张A4纸同一页面上复印,身份证复印在上半部分。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 4.省教育厅颁发的《成绩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交)。 5.《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交)。 6.海南省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体检日期要求为确认之日前2个月内),(《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1份(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hainan.gov.cn“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8.《海南省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证者提交)。 | ||
认定办理程序 | 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予以补充的内容。不能出示补充材料者,7日后材料予以退回; (三) 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有无年检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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