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2份);
4.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二)延续注册
1.延续注册申请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2份);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2份);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2份);
(三)变更注册
1.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原件);
3.与原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证明(2份);
4.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2份);
(四)补办执业证或执业印章
1.补办申请表及书面说明(2份);
2.损坏的执业证、执业印章残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级主要报纸刊登执业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原件(2份);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张。
二、办理程序
(一)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有关中央企业)。
2.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有关中央企业对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初审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执业证或执业印章补办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证实。
2.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有关中央企业审核。
3.安全监管总局复核、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