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增强警察队伍战斗力,根据《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人〔2003〕18号)和《中共昭通市委组织部、昭通市人事局关于昭通市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第一号)等规定,为使2009年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本次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在昭通市森林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进行。成立领导组人员如下:
组长:陶著成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殷家俊 市森林公安局政委
胡常鑫 市森林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陈阳明 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谢鸿捷 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屈瑞 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科员
二、体能测评的对象
经中共昭通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确定,从开考的公安岗位面试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含本数)的考生中,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与开考的公安岗位招录计划数等额进行体能测评(符合体能测评资格的考生名单,请于10月21日面试结束后及时登录昭通人事人才网〈http://www.ztrs.gov.cn/〉进行查询)。
三、体能测评的项目
男: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1000米跑、引体向上;
女:10米×4往返跑、立定跳远、800米跑、仰卧起坐。
男女各四项测评项目,每项100分,在总分400分中,取得240分以上者视为合格。因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能测评(自愿放弃体能测评的人员须于2009年10月23日18时30分前向昭通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提交自愿放弃的书面材料)后产生的空缺名额,从该岗位面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含本数)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缺额数依次递补确定体能测评对象,递补只进行一次,即:递补人员若出现体能测评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能测评资格及联系不上等情形的,不再顺延递补确定体能测评对象。
四、体能测评实施规则及评分表(详见附件一《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附件二《体能测评评分表(男)》、附件三《体能测评评分表(女)》)。
五、体能测评的时间及地点
1、测评时间:2009年10月24日至2009年10月25日(每日上午8:30分至12:30分,下午2:30分至6:30分)。
2、测评地点:昭通警校。
六、注意事项
1、参加测评的考生请于2009年10月23日(上午8:30分至12:30分,下午2:30分至6:30分)持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张贴本人近期小一寸免冠照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原件,到昭通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报到。
2、实施测评期间,参加测评的考生持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张贴本人近期小一寸免冠照并加盖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原件,提前三十分钟到达测评地点,逾期不到者,视为自愿放弃。
3、每位考生参加规定的四个项目测评,如考生自愿放弃的,应提交书面材料。
4、实施测评期间,除立定跳远可以连续测三次,取最好成绩登记外,其他项目均只能测一次。因测评不合格需要复测的考生,应于本人测评的当日提出书面申请,次日统一进行复测。参加测评的考生每人只能提出一次复测申请。复测不合格被淘汰后产生的空缺名额,按本实施意见第三条关于“体能测评的项目”的规定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对递补人员实施体能测评的时间另行通知。
5、考生自备服装、球鞋等测评所需用品,食宿自理。
6、考生在体能测评中应注意安全。
7、考生家属、亲朋好友等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测评区域。
8、体能测评工作全部结束前,所有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请不要离开昭阳区,并保持体能测评报到时登记的联系电话畅通。联系电话如有变化,应及时告知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70-2223841)。考生若因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但未及时告知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等原因导致联系不上的,责任自负。
七、纪律要求
本次考录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工作,由昭通市公安局纪委一道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规定或干扰体能测评工作正常进行的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实施意见由昭通市森林公安局负责解释。
3、《体能测评评分表》(女)
昭通市森林公安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