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人们有时使用“行政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行政法律的活动。这是从宪法立法权意义上界定“行政立法”。
有时使用“行政立法”,则是指所有有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这是从法的内容的意义上界定“行政立法”,即所谓“实质意义的行政立法”。
而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立法”,通常只限于“形式意义的行政立法”:从形式上、制定机关上界定的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行政立法可以做不同的分类。依据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依据行政立法权行使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行政立法的这些不同分类分别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立法体制指国家行政立法机关的体系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在行政立法系统中,只有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在国务院的工作部门中,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享有制定规章的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统称“部门规章”,它们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同属于中央行政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统称“地方政府规章”,它们同属于地方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属于广义的法的范畴,对于个人、组织具有必须执行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外,还应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