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的试行意见》(鄂人[2001]89号)以及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科学分类、全面考核的原则;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群众评议与个人总结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时间和对象
第三条 学校按自然年度于每年年末对教职工本年度实施年度考核。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学校正式在册的教职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一)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
(二)经单位同意自费出国、出境学习或进修超过六个月;
(三)因私出国、出境超过六个月;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考核以岗位目标任务和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
(二)能:主要考核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包括在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工作实绩;
(五)廉:主要考核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 根据教职工不同岗位类别,实行分类考核,内容各有侧重:
(一)教学、科研人员侧重考核:教书育人、专业水平、教学科研、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服务社会等,具体按《湖北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基本职责及考核暂行办法》实施考核;
(二)党政管理人员侧重考核:政治素质、全局观念、管理水平、民主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服务态度等;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核:本岗位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实绩和工作效率、服务态度等;
(四)工勤人员侧重考核: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安全生产,为教学、科研及全校师生服务的质量和实绩等。
第九条 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一)优秀等次。在合格等次基础上,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工作能力强,工作积极主动,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精通业务,高质量满负荷完成受聘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开发、推广、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中尽职尽责,成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
(二)合格等次。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积极,认真负责,能完成目标任务。服务对象评价较好,无责任事故。
(三)基本合格等次。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出现有一定影响的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2.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工作能力较差的;
3.消极怠工、有明显工作失误,当年出现过Ⅱ级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Ⅲ级教学事故的;
4. 旷工连续3天及以上5天以下或累计5天及以上10天以下,或事假累计15天及以上的。
(四)不合格等次。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不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无工作责任心,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又不接受单位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的;
2.工作严重失误,当年出现过Ⅰ级或两次及以上Ⅱ级教学事故,或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旷工连续5天及以上或累计10天及以上,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4.侵犯学校知识产权,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学校声誉的;
5.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打人,严重影响工作或校园秩序的;
6.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经济上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7.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考核仍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8.其他经上级部门或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受通报批评处理的;
2.工作失误,出现过教学事故的;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7天及以上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者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晋级、绩效工资发放等的依据。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作为期满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学校对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实行诫勉谈话。限期6个月加以改进,并按学校相关政策兑现待遇。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原则上应予以解聘或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学校在一个月内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其中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具体负责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各部门教职工的考核。
第十六条 各学院、各直属单位、机关党总支成立由单位党政领导(机关党总支书记)、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其中各学院、各直属单位行政负责人任考核工作小组组长,机关党总支由机关党总支书记任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组织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考核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报学校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登记表》(用16K或8K标准纸);
(二)被考核人述职,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具体测评范围和方式由各考核工作小组自行决定;
(三)结合被考核人的自评、民主测评情况,由考核工作小组进行综合考核,提出拟定等次;
(四)考核工作小组将拟定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人,公示拟定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签署考核意见;
(五)各考核工作小组将考核结果和考核表汇总后报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
(六)学校考核工作办公室向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汇报全校考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请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七)考核结果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示;
(八)被考核人的考核材料和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结果通知或公示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考核工作小组或学校考核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要求。受理申诉或复议的考核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申诉人或所在单位(部门)。
第六章 考核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全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比例按实际考核结果确定,其中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为参加考核人数的13%(不含处级领导干部)。
第二十条 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见习期、试用期的人员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定级、初聘的依据;
(二)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经学校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认定为特别贡献奖的,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至16%(不含处级领导干部);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优秀等次比例降低至10%(不含处级领导干部)。
(三)当年10月1日以后办理调离或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填写年度考核表;7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者,不进行考核;
(四)当年7月1日前调入的,原则上由调入后单位提供考核结果;7月1日后调入的,结合其在原单位和现单位的表现进行综合考核,如无特殊情况,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五)校内调配岗位的,原岗位工作半年以上的,在原岗位所属单位进行考核;原岗位工作半年以下的,在新岗位所属单位进行考核。
(六)公派挂职或借调(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半年以上的,直接由挂职或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不占原单位(部门)考核人数基数;挂职或借调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参考挂职或借调期间的工作鉴定进行考核;
(七)学校公派出国、出境学习或进修,并在规定期限内按期返校工作的,返校后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或进修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一般可视为合格等次;
(八)正式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只填写年度考核表,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可视为合格等次;
(九)经学校同意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其年度考核可视为合格等次;不履行或违反协议约定的,视情形不进行年度考核或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十)对受党纪处分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则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十一)对受政纪处分的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二)涉嫌违犯党纪或政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确定考核等次。
(十三)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四)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未聘待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无特殊情况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相关待遇按《湖北工业大学未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湖工大人[2008])13号)执行。
(十五)应参加考核,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的人员,经批评教育仍拒绝者,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六)确定为“双肩挑”的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双重考核”,分别参加管理岗位和教学科研岗位年度考核,其年度考核等次以管理岗位考核等次为主,同时参考教学科研岗位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与学校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订立合同或协议的人员,除按合同或协议进行聘期考核外,还应根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职责和任务,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机电研究设计院、工程技术学院、商贸学院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工作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实事求是。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有关内容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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