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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阅读:881 次 日期:2014-03-11 1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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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度全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工作。为了确保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录人数

本次考录,计划招录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5437人,其中,部分职位定向招录服务2年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大学生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项目人员”);部分职位定向招录“蒙汉兼通”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任职工作、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选拔储备高校毕业生计划以及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

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毕业后应征入伍、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人员。

二、招考范围

(一)具有内蒙古户籍;

(二)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内蒙古生源的毕业生(含2014年应届毕业生);

(三)不具有内蒙古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

1.户籍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内蒙古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内蒙古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4年应届毕业生);

2.2014年应届毕业或已毕业的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

3.在内蒙古服务2年期满、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除2014年应届毕业生外,以上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2014年3月12日之前。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3月12日至1996年3月12日期间出生);招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官助理、初任检察官、检察业务职位的人员,还要求体型端正,无口吃,无色盲,无听力障碍,矫正视力达到0.8以上,面部无明显斑痕,男性身高达到1.65米以上,女性身高达到1.55米以上。

(三)报考自治区本级机关(不含参公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或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人社部《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

毕业后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全日制专科、本科或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

(四)报考者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要求报考者必须是截止2014年3月12日服务2年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在报名开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凡是到报名开始日服务期满(或退役)超出3年、被录用为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或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编制)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或大学生退役士兵,不能再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的职位,只能报考其他职位。

(五)报考阿拉善盟、额尔古纳市、根河市、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阿尔山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四子王旗、达茂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莫力达瓦旗、鄂温克旗、鄂伦春旗所属单位的职位以及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确定限制户籍的上述地区境内直属单位的职位,要求报考者须具有报考职位所在盟市户口或为该盟市生源(不含全区党群系统和法院、检察院职位)。

报考上述限制户口(生源地)的职位、自治区法院和检察院系统的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和“蒙汉兼通”职位以及《招考职位表》中明确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职位,要求报考者须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五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申请调动、参加公务员考录、遴选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

(六)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自治区历次公务员考录中被录用且未满招考简章(招考职位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所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含最低服务期内辞职或被取消录用的人员);在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考试中被录取后在读、退学或未满招考简章所规定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含最低服务期内辞职或被取消录用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本次考录办理录用手续前被其他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新录用(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取消其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

1.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impta.com),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8:00至3月19日18:00。

2.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者须先在报名网站上签署《考生诚信承诺书》,然后按要求填写《报名登记表》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不上传照片的,有关部门将不予资格审查。

3.报考者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习经历(填写上学起止年月,所读大学、院系、专业)以及到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简历(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照要求填写的,有关部门将不予审核通过。报考者在反复核对所填每一项信息均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提交信息后,报考者要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再次核对每一项信息,发现错误的请及时修改(特别提醒报考者:姓名和身份证号提交后将无法修改,其他信息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也将无法修改)。

4.报考警察职位的,在面试前要对报考者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项目和合格标准详见报名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孕妇、伤病和体能差的人员请慎重报考。

5.报考者自行选择笔试考点,并在网上点击确认。笔试地点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6.报考者须对网上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报名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录用资格处理。

7.报名开始后,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将于每天下午5:00后在报名网站公布报名人数较多和较少的职位,供报考者参考。

(二)资格初审

1.报考资格的初审工作在网上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位,资格初审由自治区招录机关(参公单位)负责;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职位,资格初审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其中,报考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的职位,资格初审由对应的自治区主管机关负责。资格初审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9:00—3月21日18:00。

2.报考者对学历、学科(专业)等职位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负责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咨询电话详见报名网站公告。

(三)报名确认

1.报考者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2日后(重新修改信息的,从修改日算起)登陆报名网站查询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初审通过的人员要通过指定的网上银行进行交费,报考费每人120元(报考公安机关的170元),完成交费即确认报名全部完成。报考者交费时间为2014年3月12日至22日18:00,在交费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交费视为放弃报考。

2.农村牧区特困家庭、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可免交报考费。农村牧区特困家庭的报考者将所在旗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城市享受低保家庭的报考者将所在旗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连同报考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2014年3月12日至22日18:00前传真至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6601704),经审核确认后,免交报考费。

(四)2014年和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免交报考费,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报考者在笔试结束后20天内,从报名网站下载填写《减免考务费申请表》,并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2014年应届毕业生持加盖所在学院<系>和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标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由本人(或他人代办)到就近的盟市人事考试中心或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办理退费手续。盟市人事考试中心要将审核确认的人员要及时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对报考人员减免的费用在2014年5月10日后,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将所交费用自动退到报考者交费的银行卡里。对于笔试缺考的人员,不再退费。对弄虚作假者,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录用资格。

(五)笔试开考比例。自治区、盟市本级机关和参公单位(包

括本级机关所属参公单位)的职位,笔试开考比例(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的比例,下同)不低于5:1;其他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3: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取消开考。

取消开考和减少录用人数的职位,报名结束后将在报名网站公布。报考被取消职位的考生,其所交费用由内蒙古人事考试中心通过网上银行自动退到报考者交纳报考费的银行卡里。

(六)报考者须于2014年4月8日至11日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七)本次考录各个环节均不做递补。

五、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提供蒙汉两种文字试卷。所有报考人员均需参加这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申论考试时限为180分钟。

报考公安机关(不含森林公安机关、司法警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同时参加公安专业笔试。公安专业笔试试卷为汉语试卷。

选择汉文试卷的考生必须用汉文作答,公共科目选择蒙古文试卷(部分内容加注汉语)的考生必须用蒙古文作答;报考蒙汉兼通职位的考生,笔试公共科目必须选用蒙古文试卷并用蒙古文作答,面试时必须用汉语回答。

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答卷的,按零分处理。对不按规定文字、语言答题的按零分处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4年4月12日、13日。具体安排为:

4月12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4月12日下午14:00-17:00申论

公安专业笔试时间为:

4月13日上午9:00-11:00公安专业知识

笔试考点设在12个盟市政府和行署所在地,具体地址见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或护照)参加考试。

(三)笔试综合成绩的计算

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笔试综合成绩。

考生笔试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50%+申论成绩×50%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安专业成绩分别占40%、40%、20%的比例合成考生笔试综合成绩。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考生笔试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40%+申论成绩×40%+公安专业成绩×20%

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在合成笔试综合成绩前在每科成绩上加2.5分。

(四)笔试分数线划定及成绩公布

笔试结束后,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等,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考生笔试成绩和最低合格分数线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六、资格复审、体能测评和面试

(一)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的确定

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每个职位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3:1的比例(考生人数与职位录用人数之比,下同)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人员。凡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上人数不足3:1的职位,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后将相应减少录用人数或予以取消。

(二)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工作分别在区直和各盟市进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职位,资格复审由自治区招录机关(参公单位)负责;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和参公单位的职位,资格复审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格复审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考生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2.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考生,须自行下载打印《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和《报名登记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经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结束前参加资格复审的,将被取消面试资格。

3.考生须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一式二份)、《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身份证(护照)、户口簿(或户口簿复印件首页、户主页和本人页)或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应届毕业生未颁发毕业证之前持加盖学院<系>和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处>公章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非应届生参加复审前20天内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下载打印)、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口保留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和2014年应届毕业生考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招录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本人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单位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考生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招考职位要求报考者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考生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考生,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服务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对于纳入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的“储备人才”,考生须提供旗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储备文件以及服务期间的年度考核表。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体能测评

1.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面试前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对应的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录用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体能测评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其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时间和安排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2.对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或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能在规定的体能测评最后一天结束前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面试

1.面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见《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

2.面试时凡实际到场参加面试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职位,该职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3.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照考生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

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综合成绩×60%+面试成绩×40%

在面试阶段进行专业加试的,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综合成绩×60%+(面试成绩×80%+专业加试成绩×20%)×40%

考生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七、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同一职位考生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体检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组织实施。

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3.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或事业单位在职的报考人员,须在体检时向自治区招录机关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考察

报考区直机关(参公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考生,考察工作由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所属机关(参公单位)的考生,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八、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区直招录机关(参公单位)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拟录用人员名单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报考招考简章、招考职位表或自治区有关主管机关明确有最低服务期限职位的人员,要和招录机关签订最低服务期协议。

(三)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九、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

报考者在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二)本次考试公共科目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足球游戏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三)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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