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制定本程序。
一、处理程序
(一)收集证据
考试工作人员应尽可能收集并保留考生违规证据。无法取得证据的,对违规事实应由2名监考员写出违规事实材料,签字确认。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作为物证,应予暂扣,或拍照备查。
(二)规范记录
监考员应及时在《考生考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上作规范、详细的记录,并交考生签名确认后,2名监考员分别签名(考生拒不签名的,2名监考员签名有效)。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在《考场情况记载表》上作记录并签名。
(三)告知送达
现场发现考生违规,应当场填写《考生违规考生处理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三联,由考点违规处理人员填写,经送达人、接收人、巡视员签名后,考点联留考点备查,考生联现场交考生,省考试院联由考点上交教育考试院。无法当场送达的,应于考试结束后7日内送达,并保留相关凭证。
(四)材料报送
考试结束后,考点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随同考生答卷一起送交报送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
二、处理办法
一般情况下,发现考生违规无须取消违规考生考试资格;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已对其他考生造成影响,且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理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行为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一)如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监考员按规定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暄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监考员及时通知楼层协管员报告主考,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试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的;
2.评卷过程中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认定作弊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监考员应将当事人连同其身份证、准考证送交楼层协管员,楼层协管员将考生带至考点办公室,由主考按规定处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高考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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