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省教育考试院对2014年5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7593。
2014年5月22日
具体违规考生处理情况请参照:http://www.zjzs.net/app/portal/article.html?articleDomain.id=93974&categoryDomain.id=195
准考证号 | 课 程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11412209144 | 小学语文 |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11412309344 | 中学英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33021412104652 | 幼儿园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第七款、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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