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湖北科技学院201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湖北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湖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为10927。学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8号,邮政编码437100。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设有54个本科专业,30个专科专业,涵盖十大学科门类。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是武汉“1+8”城市圈的重要成员之一,是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的首批试点城市,素有“武汉后花园”之称。北邻武汉70公里,南距岳阳120公里,交通便利,京广高速铁路、京广铁路、京港澳高速公路、杭瑞高速公路、大广高速公路、107国道贯穿市境。校园占地面积1860亩。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专门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由湖北省教育厅下达,分专业计划由学校安排,并通过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2014年面向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平行志愿省份)一般为招生计划的105%以内,艺术、体育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考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外语应试语种。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即把所有考生按成绩排序,优先满足考分高的考生的专业志愿并录取。先录取排名第一的考生,再录取排名第二的考生,依次逐个录取。对某一考生,先看其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录满,若未录满,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就读者除外,下同),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若该专业未录满,则安排在该专业,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三志愿,如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被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取得艺术类专业合格证和文化课成绩合格的前提下,在按各省艺术类投档规则出档的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美术类和音乐类专业综合分=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综合分相同的考生再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综合分=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综合分相同的再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专业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身高要求为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
第十七条 护理类专业要求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5米。
第十八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职业的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对往届生或加分投档的考生,录取时与其他考生同等对待。对于特长生,优先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新生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不另外增加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当年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湖北科技学院2014年新生入学须知》中有详细说明。
第七章 奖、贷、助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国家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科研成果奖等多种奖项。最高金额达8000元。
第二十二条 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每年不超过6000元)。既可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教育局或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办)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为特别贫困的学生提供约600多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每月可获得150元-400元报酬。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采取奖励、贷款、勤工助学等措施,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可以向学校申请临时困难资助。
第二十五条 考生入学后依据湖北科技学院《学生手册》奖惩办法的相关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加盖“湖北科技学院”印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文凭。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部门为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715-8338003
网址: http://www.hbust.com.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北科技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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