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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西安医学院章程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 阅读:1447 次 日期:2014-07-15 14: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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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西安医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院校。创建于1951年,其前身为陕西省卫生学校、陕西卫生干部学院。1994年更名为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更名为西安医学院。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西安医学院本着“尊重生命、崇尚科学”的办学理念,发扬“上善若水、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坚持“团结务实、敬业创新”的校风、 “博以启智、勤以励志”的教风、“笃学求是、知行并重”的学风,为基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努力建成西北地区高水平的教学型医科大学。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西安医学院”,简称“西医”,英文译名为Xi′an Medical University,缩写为XMU,网址为http://www.xiyi.edu.cn。

学校法定住所设在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1号,分为未央校区和含光校区。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二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基层,立足陕西,服务全国,开拓海外,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医药卫生人才”的办学定位,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陕西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六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依法办学;

(二)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监督学校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四)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规定,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及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技术、文化的交流合作;

(六)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学校教学、科研、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享有的学术自由;

(五)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功能与形式

第十条 学校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保留特色专科教育。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办学层次、规模,科学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以医学为重点,实现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等学科协调发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和专业结构。

第十三条 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非学历教育颁发结业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

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加强临床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实行开放办学,拓展国内外交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与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干部的任免、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涉及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学校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定和监督;学校安全稳定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校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和做好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党委集体领导和党委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定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

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和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需要设置学院、系、部、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履行相应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可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院系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收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

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其他学术组织依照学校授权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国教育工会西安医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民主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安医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院、系、部(以下均称“二级学院”)。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组织机构。在学校有关制度和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 院长(系部主任)是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按照学校规定的职责对二级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四条 二级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保证

和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

彻执行,支持院长(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是学校领导下的医疗工作和临床教学机构。

附属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法定代表人。

附属医院党委作为政治核心,负责医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学校对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基地根据学校工作需要设立,并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达到相应条件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

请求处理;

(六) 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关爱他人,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临床教学、实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违法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学生帮扶救济机制,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勤工助学、就业指导等服务,并采取多种途径保障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的

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

行约定。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由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等事项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廉洁自律;

(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遇。

第五十一条 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员工聘用、分配、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八章 财务 资产 保障

第五十三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五十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强化财务运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资产是指属于学校所有和使用的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十六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各项服务保障。

第五十八条 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九章 董事会 基金会 校友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按其章程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组织。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校徽为圆形。绿色环形上方白金色的中文校名为鲁迅体“西安医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图案为蛇杖与盾牌,下面为基因链与书本。

第六十三条 校旗是以天蓝色和白色为底色的长方形旗帜,上有

校徽和“西安医学院”字样。

第六十四条 校歌为《西医赋》。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6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由学校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本章程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改由校长提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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