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中医药大学,国标代码为10507。
第三条 学校地址:学校现有两个校区。主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邮政编码:430065);昙华林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昙华林特1号(邮政编码:430061)。
第四条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完成并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英语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但药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营养与检测(中外合作办学)为中法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录取后以法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十五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药类各专业均不录取上肢残疾、色弱、色盲、嗅觉迟钝或丧失、近视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考生。
第十六条 护理学专业男女生不限,男生只招收有志愿的考生,女生身高在1.6米以下者慎报,男生在1.7米以下者慎报。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十九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专业安排。
第二十条 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20%,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投档比例将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专业安排时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依据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江苏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将调剂到未额满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将调剂到未额满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第二十三条 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药学(中外合作办学)、食品营养与检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投档,从高分至低分录取,直至批次线。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湖北中医药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湖北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黄家湖西路1号
邮政编码:430065
咨询电话:027-68890297 027-68890299
传真:027-68890050
电子邮件:zsb@hbtcm.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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