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招生管理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层次和类型
第2条:学校全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学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3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4条:学校直属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国标代码:13266;湖北省代号:9380;法人代表:冯中朝。
第三章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招生对象、学制
第5条:2014年我院安排40个专业(含专业方向)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总计划2900人,其中湖北省2411人,省外489人。
第6条:2014年招生专业: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气自动化技术、新能源发电技术、楼宇智能化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嵌入式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智能车载信息系统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3G/4G移动商务开发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应用-智能楼宇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应用-智能物流方向)、软件技术(金融电信管理软件开发方向)、软件技术(企业电子商务开发方向)、应用电子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勘查、岩土工程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工程测量技术(卫星定位方向)、工程测量技术(地理信息方向)、工程测量与监理、机电一体化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营销与策划、营销与策划(网络营销方向)、会计电算化、旅游服务与管理(国际海乘方向)、物流管理、工程造价、工程造价(通用安装工程方向)、工程造价(国际工程方向)、建筑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道路桥梁工程技术(检测方向)。
第7条:招生对象:2014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及参加湖北省组织升学考试的中职毕业生。
第8条:学制:三年。
第四章 考生录取规则
第9条:报考我院的高中毕业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毕业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高职统考或技能高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10条:在录取过程中执行各省(市、区)高招委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置分数级差。
第11条: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不加试。
第12条:按投档规定投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我院将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按考分由高到低的方式录取。
第13条: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 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14条: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的新生到校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专业;没有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的新生到校后有一次申请调整专业的机会。调整专业不收取专业调剂费。
第五章 证书类别及颁发办法
第15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能上网查询的、盖有“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学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16条:我院所有招生专业的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
各专业学费5000元/年.生,其中:计算机应用技术(智能车载信息系统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3G/4G移动商务开发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应用-智能楼宇方向)、计算机网络技术(物联网应用-智能物流方向)、软件技术(金融电信管理软件开发方向)、软件技术(企业电子商务开发方向)、营销与策划(网络营销方向)、旅游服务与管理(国际海乘方向)、工程造价(国际工程方向)等9个专业为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校企合作专业除完成学历教育外,另由合作企业开设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获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其费用由合作企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住宿费1000元/年.生。
第七章 助学贷款、奖学金
第17条:家庭困难学生,可享受每年6000元以内的生源地贷款,利息由国家负担。
第18条:学院在校贫困生,可享受人均2000元/年—4000元/年的国家助学金(比例约占在校生25%)。成绩优秀的在校生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或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27-87933331 027-87933332
传 真:027-87933332
网 址:http://www.cj-edu.com.cn
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邮政编码:4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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