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南宁市征兵义务兵优待政策
答:参军服义务兵役期间,县(区)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庭发放优待金(根据《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南宁市六城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分别为16000元/年和5500元/年左右,六县按当地标准执行,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义务兵家庭享受军属待遇。义务兵正常服役期满后退伍,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4500元/年),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接收,并根据当地实际,发给经济补助(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区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政策,城乡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每服役一年4500元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