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 1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现就昆明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昆明市共有9个县(东川区、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石林彝族自治县、嵩明县、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且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昆明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昆明市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现场确认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后才能到现场进行确认。没有网上报名的人员,现场确认期间,不予补报。
3、报名地点:昆明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昆明市桃源街32号4楼)。
已在网上报名的人员应当在预约的时间内,到昆明市桃源街32号4楼进行现场确认。
驻偏远地区部队的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昆明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对报名点打印的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交给报名点。报名人员须向报名点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格式证明须加盖学生所在院、系印章和学校教务处印章。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及其复印件,审验后原件退回给报名人员;自愿放弃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须在《报名表》的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未提交户口薄,自愿放弃享受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字样并签名。网上报名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由于报名人员提交审验的各类证件、证书,使报名点工作人员无法辨别真伪的,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向报名点出具各类证明予以证实。
5、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每人250元整。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齐全。因报名人员的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已交纳的报名费不予退还。
(四)准考证发放
报名点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到现场确认提交的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主证。经云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复审合格后,由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1日、12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1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2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96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公告》(第1号)的规定要求。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和遵照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考生须知》,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三、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四、合格分数线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法律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在非放宽地方或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申请授予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国家司法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毕业证书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向昆明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办公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五、其他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昆明报名点的联系电话: 0871-5138115、5152332
昆明市司法局
2010年6月3日